办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必须交回原申请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仅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商标证》。”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申请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1个证明。此时的《注册商标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申请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申请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申请注册证。同1个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申请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1个是有效的申请注册商标,另1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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