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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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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自由,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我国的商标法致力于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人商标“抢注”、侵犯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当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遇到恶意侵权纠纷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保护,因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是不完善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提升。二、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概述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中在中国《商标法》的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等方面。通过对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目的在于维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三、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1)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第10条规定,以下内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管理时,首先应注意其文字、图形是否违反了此规定,假如违反此规定,应当按照《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予以处理。在这里一般情况下是指商标不得使用违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的文字或者图形,例如社会中的“二奶”、“三陪”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名字都不应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已经使用的历史人物名字能够继续使用。(2)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上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申请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申请注册也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申请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虽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以前就加注了“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申请注册标;②注册商标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申请注册标记的;③申请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申请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申请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申请注册标记的;④在未申请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R”、“IM”等符号,与申请注册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注意的是,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同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前者属于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而后者是把自己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冒充为申请注册商标。实际工作中,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已申请商标尚未核准的商标使用企业,他们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已向商标局申请,打上申请注册字样或标记是迟早的事情,打上申请注册字样或标记也不是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改正。(3)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1个特点。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上述原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4)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为方便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局在1985年7月15日发出通知,指出未经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对于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在上文介绍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时,已经指出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国家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商标制度,未经核准申请注册,不得在市场中销售上述产品,因此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就应当排除国家禁止性的规定。

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从狭义上讲,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集中在《商标法》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3个方面;从广义上讲,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还应该包含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这里讲的是狭义的情形。《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对上述行为的处理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1)是否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机关予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上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加注或者标记的行为,以以及他能够使人误认其未申请注册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主要有:①在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申请注册标记;②虽已向注册商标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申请注册以前就加注了“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申请注册标记;③注册商标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标明申请注册标记;④申请注册商标因未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申请注册被注销,或者因使用不当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申请注册标记的;⑤在未申请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等符号,与申请注册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的;⑥在未申请注册商标周围标注某些文字,所标注的文字会使普通消费者施以般注意力时误认为该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如,在未申请注册商标周围标注“注名商标”或者“Z.C.S.B.”字样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未申请注册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怎样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和“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两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必须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基本原则是:对申请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体大小写,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许变动或者增减等,属于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假如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含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者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当视为1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申请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申请注册标记,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2)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使用《商标法》第10条规定所棼止使用的标志,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证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和识别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这一条款时,尤其要掌握政策界限,既要运用法律规范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中出现的某些不良社会文化现象,又要防止矫枉过正。商标局曾指导査处了违法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二房”、“江泽名酒”、“茅泽东酒”、“十大元帅肖像”案件,又从实际出发,注意维护了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关于“贵夫人”商标问题的批复》中认为,“贵夫人”一词是对妇女的尊称,属中性词汇,不宜视为不良文化现象予以清理整顿。(3)是否保证未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实际上,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管商品质量是一件难于操作的事情,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着眼点应该是“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人的处理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销售商销售别人的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规定商品的管理问题从法理上讲,销售商销售别人的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规定商品,只要销售商并未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该商标的,不构成《商标法》第48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可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的职能之一就是禁止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违反商标法律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因此,销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商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转请该商品商标实际使用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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