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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EAGLESRIDGE商标异议的应诉案,对TRIPS协议的评价(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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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EAGLESRIDGE商标异议的应诉案,对TRIPS协议的评价(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对EAGLESRIDGE商标异议的应诉案

案情1997年G进出口公司来文,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称上海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A制鞋公司(以下称A公司),对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代理G公司申请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的第1040992号第25类的EAGLESRIDGE商标提出异议,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答辩,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商标局将依法裁定。由于G公司在此案以前申请申请注册了几个服装类商标,都由于与别人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相似或类同而被商标局驳回,这次用EAGLESRIDGE名称申请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其中第1个已获颁申请注册证,A公司尽管仅只对第2个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但假如因答辩不力而被判不可申请注册,则已申请注册成功的第1个EAGLESRIDGE商标也将面临被撤销申请注册的压力。为此,G公司决定果断应诉要力保经过多年努力才获准申请注册和公告的两个EAGLESRIDGE商标的申请注册权不被撼动。该案件从1997年10月8日应诉,到1999年5月6日商标局最后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核准G公司申请的EAGLESRIDGE注册商标,评审期持续了19个月之久,终以G公司最后胜诉结束。A公司对G公司商标的异议书是作了充分准备的。首先,A公司指出EAGLEROCK商标是1994年7月16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于199年8月21日获得申请注册,比G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早了1年时间。其次“EAGELSRIDGE”商标与相对商标EAGLEROCK商标都使用在服装类产品上,无论最初的产品原料和生产工艺还是最终的消费群体他们都是相同的,在同一领域的两个商标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EAGLESRIDGE”与EAGLEROCK“两组文字相似,都以EAGLE为首字,后一词语又都是“R”打头,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两者相似的第一印象,加上读音上的相近,容易混为一谈。为表明EAGLEROCK商标经营者的实力和商标已有的知名度,A公司的异议书不嫌其烦地在两页文件上列表详述了EAGLEROCK商标在世界各国各地申请注册,共获得的33张申请注册证书,遍及17个国家和地区。综上所述,异议人振振有词地要求商标局对G公司第1040992号EAGLESRIDGE商标重新审查,“为维护在先申请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商标局遵照《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一由商标局驳回G公司申请,“撤销1040992号EAGLESRIDGE商标”面对A公司这样一份异议书,G公司仔细分析,慎重研究,并针锋相对,据理力争,逐条反驳。首先G公司为挫其锐气,开门见山地指出异议人以双方商标近似为由,要求按中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撒回被异议商标,是引述法律条文不符。《商标法》第17条是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规定或与别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申请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G公司申请的商标已经商标局同意并公告,异议人要求按《商标法》第17条规定撤回被异议商标由于公告是不可撒回的,因此异议书是显而易见的引用条文不当。为突出G公司申请商标固有的显著性,针对异议人称“最重要的一点,EAGLESRIDGE与EAGLEROCK这两组文字近似”,G公司列表详述了两商标的不同。表述如下根据以上比较可知,EAGLESRIDGE商标完全不同于EAGLEROCK商标。懂英文的人能区别,不懂英文的人更不会把这两个结构形状明显不同的商标相混淆。异议人称“这两组文字近似”是不对的,首先两个商标文宇含义不近似,其次商标不仅是文字概念,而是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EAGLESRIDGE是两个艺术体文字的特定组合,商标显著性强烈,与EAGLEROCK商标不近似。答辩人最后郑重指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人恳请商标局在审理本案时,对EAGLEROCK商标的申请注册范围及由此带来的显著性予以考虑。"答辨人注意到异议人公然把台湾填入已申请注册国家一栏,与中国并列表述,《异议理由》还强调“因此能够说EAGLEROCK商标在中国和其他各国都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籍此搞一中一台宜传,是对我国政府仅有1个中国严正立场的挑战。美国A公司向中国政府机关提交如此违背两国政公报精神的正式文件是不可接受的,怎么还能够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为此答辩人严正地拒绝异议人上述主张。令的,延然G公司的辩驳从引述法律条文,到商标实质内容表达,到注册商标的背景环境分析,都反将了异议人一军。1999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1999)商标异字第2072号文作出《关于第1040992“EAGLESRIDGE”商标异议的裁定》,裁定书指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尽管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和类似,但两商标在字母排列、视觉、读音、含义方面都有区别,不构成近似。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1040992EAGLESRIDGE'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评析:国外一些著名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往往不惜斥巨资进行商标诉讼,力保其商标专用权,本案即是一例。但我们不被美国A公司的声势所吓倒,假如不敢应诉,则我们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很可能就此不可申请注册。为争取我们已被公告的商标的申请注册权仅有果断地应诉。关键是要据理力争,说服商标局公务人员,要充分证明两商标的构成确不近似。为强调两商标不相似,在答辩书里凡引述到G公司商标名字的地方都无需铅字体排字,而把原设计的美术字体复印上去,避免了用铅字体引述可能产生的两商标相似感。由于分析全面,层次清楚地批驳了对方的每一项论据,尤其是指出异议人把台湾称为1个国家的错误言论,终使其处于十分被动地位。最终,G公司的这场应诉以完胜结束。

对TRIPS协议的评价

WTO成员区划为三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的成员。站在任何1个成员区划的基础上对TRIPS协议进行评价,都会自然而然地被某种国家利益的色彩所笼罩。可是,客观地讲,要想得出1个超越本国立场进行所谓“客观”评价的观点,是不现实的。就是某些具有权威性、代表国际组织中立立场的观点,例如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WPO作出的评价,也会被视为由于某些大国(发达国家成员)操纵,代表某些大国得出的结论。因此,对TRPS协议的评价难于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完全一致的观点,这是正常的。客观地认识对TRIPS协议评价问题,本身就是一种对TRIPS协议的评价。对TRIPS协议进行评价,本书强调反对一种认识,这就是在具体谈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特别推崇某些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评价它们怎样先进、合理,要怎样借鉴,而当这些被推崇的国家的观点、理论、做法反映到国际公约当中时,又反过而言那些制度又是怎样强权、不公平,从极端的毫无疑问走到极端的否定,这种认识是不可取的。知识产权不仅与贸易相关,并且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进1步融合。TRIPS协议正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复杂化、文化发展多元化,国际关系出现一超多强,超级大国实行单边主义,绝大多数国家主张建立多极化的国际关系格局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站在国际关系和国家政治立场的角度来评价TRPS协议,以国家利益为重,一切以国家主权为中心,得出的评价观点是无可厚非的。因此,本书对TRIPS协议的评价持两大观点:1.TRPS协议是WTO成员谈判“双赢”的结果假如能够接受国际贸易当中“比较优势”的理论,假如能够理解国际关系中“霸权”、“强权”存在的客观现实,TRPS协议作为以美国为核心的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谈判较量的结果,大国意志在该协议中的体现自不待言,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也得到了一定体现,甚至在某些原则问题上得以强化。由于,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谈判始终围绕1个核心的问题,即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展开。这在一般层面上体现为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私权”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分歧,在国际层面上体现为拥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及相应巨额贸易经济利益的发达成员与拥有有限自主知识产权及相应贸易经济利益的发展中成员之间的分歧。作为发达成员,自然要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相反,作为发展中成员自然希望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限制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对社会整体利益投以更多的关注。这些分歧在TRPS协议中随处可见。TRIPS协议在转化为国内法适用的过程中,客观上促进了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为发展中成员以强劲的姿态跨入国际贸易日益激烈竞争的行列,构筑了1个坚实的平台和强有力的自我保护防线。2.TRIPS协议并非完美无缺。任何1个平等的协议都是在相互作出让步、妥协的基础上成就的,既然有让步、妥协,就不会有绝对的完美无缺,更何况TRIPS协议是在1个多边谈判的基础达成的条约。因而有专家这样指出:“所有成员都在重要的问题上有得有失,某些国家的某些行业因妥协的结果而遇到很大麻烦之因此评价TRIPS协议并非完美无缺,本书的意图是作为发展中成员的中国应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协议在某些成就上的不平衡性。第一、TRIPS协议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是有限的,与其他WTO形成的协议相比较,例如GATT当中的农产品协议,对发展中成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的优惠安排,而TRIPS协议要求在一定过渡期后,发展中成员包含最不发达成员同样适用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少标准,并且在国民待遇的最惠国待遇的安排上根本无过渡期可言。第二,在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转让和援助方面,就绝对不像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那样规定得如此详细和周密,因此能够看出该协议更多地在考虑发达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第三,TRmS协议对知识产权主要拥有者和技术的主要供应者的发达成员濫用知识产权和垄断技术作出的有效约束很少,相反,对强制许可及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定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其结果显然对本来在知识产权的技术转让中处于弱势的发展中成员不利。认识到TRIPS协议仍然存在对发展中成员的不足之处,同样也就能够认识到TRPS协议在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毫无疑问,TRPS协议将从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方面为整个WTO成员带来积极影响,并对世界科技进步和技术发展带来长远的推动作用和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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