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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申请证明注册商标必备的书件和资料,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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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申请证明注册商标必备的书件和资料,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

外国申请人申请证明注册商标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等。▲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附送其他有关证明资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注册商标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注册商标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能够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书正刷本各一份,一份注册商标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标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络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说明:(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2)申请人地址(包含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3)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商标注册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cm×10cm,不小于5cm×5cm)。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注册商标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注册商标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1张黑白墨稿另附)。▲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含以下几点(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3)商标(标志)含义;(4)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和特点;(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6)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7)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8)申请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依据《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属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标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能够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资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资料。

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另一种是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根据不同人群,有不同的申请原则。下面细软顾问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外国申请人申请我国注册商标的原则。

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含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此类的注册商标申请可基本参照“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进行。

2、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注册商标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申请注册协议。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4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仅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3)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注册商标,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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