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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获得反淡化保护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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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获得反淡化保护商标的规定

从美国联邦反淡化立法的历史来看,在先商标的声誉应当扩大到美国相当多地区。通常而言,按照联邦立法普通商标不应当被授予“知名”的称号,除非它达到在相当数量的州被使用的标准。1个商标只使用在1个州,或者只使用在美国的1个小地区,则不能依据联邦法将该商标视为知名商标。根据联邦反淡化法律,一些法院认为反淡化法律对小范围知名的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能的,可是它只能用于禁止在相同小范围市场中使用该商标的被告。第三巡回法院法官就曾指出:“我们被说服,1个对于普通公众并不知名的商标,在原被告都在相同或相关市场中经营的情况下,授予原告商标反淡化保护,只要原告商标在狭小范围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即可。”美国反淡化法案起草者曾在2004年建议国会阻止法院在狭小范围内对知名的使用。在2004年4月22日的国会听证会上,INTA介绍了法案的起草,并被要求商标的“知名”必须达到“美国普通消费者广泛识别”的标准。些法官也开始注意到在狭小市场(NicheMarket)知名理论所产生的奇怪结果竟然被接受。反淡化理论通常被认为是保护强商标的,在与知名商品或服务不相关领域禁止对相同商标的淡化使用。例如,在美国,按照主流观点的假设,反淡化法律所针对的是对下列商标的侵犯:DUPONT鞋,BUICK阿司匹林,SCHLITZ清漆、KODAK钢琴和BULOVA长袍。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欧共体国家还是美国,在明确怎样的商标有资格获得反淡化保护时,更多考虑的是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声誉”或“知名”,不再考虑商标显著性的有无问题。我们看到,具有一定声誉的强商标才会出现淡化问题,才必须法律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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