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能够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能够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据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办1个企业,搞1个工程,动辄必须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给普通百姓带来诸多烦恼。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仅有六类事项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必须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必须明确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必须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必须明确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假如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能够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审批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
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
行政许可法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必须,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能够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必须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明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以及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建议,应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标明,由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赶不及或者不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可是,对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按照这一法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
3年办不下1个企业的批文,为盖1个章跑断腿,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今日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无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据本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资质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必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业评审的,所必须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品质服务。
行政许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申请人常常必须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称为“跑断了脚、磨破了嘴”。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能够决定1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必须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明确1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法律规定,申请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能够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之一。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能够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据介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标明,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的,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能够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在中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呈现泛滥之势。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这一行为说“不”,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资质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来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能够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仅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能够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例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能够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标明,这一规定十分必要。假如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资质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许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能够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