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
中律网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问问我们有1个股东的身份有一点特殊,也就是他以前由于贪污受贿被抓过了,现在他又再次要求跟我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请问这样适合吗?
中律网张军律师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