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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常政办发(申请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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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常政办发(申请高新企业)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入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自愿申请,经评审择优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入库工作,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资质和财务会计报告。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督等。

市生产力发展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州市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申请入库前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从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六)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一年二季度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培育入库标准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1.《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申请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资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资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9.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经财政局备案。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发展中心按照第六条的入库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hangzhou.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3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入库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转变(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转变等),应在3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转变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培育资格,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络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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