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余额退还)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能够结转使用和继承。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移交审核岗;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5个工作日内审批上述个人账户继承事项,并移送财务科室;再10个工作日内将被继承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医保个人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已死亡停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必须继承的人员。
需提交资料
1、《FZYB11402-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继承审批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农行储蓄卡或农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存款种类须为个人结算帐户);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继承人福州市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