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3、参保登记同时办理外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入:提交资料,参保登记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络函》,由医保中心联络转移。
办理条件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需提交资料
1、《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FZYB11201-2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机关事业另行提供:行政介绍信(或人事调令)、薪水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派遣单位另行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名单;
5、新增人员2人以上需用单位档案录入程序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为文我们档(*.txt)(程序下载地址:www.fzyb.gov.cn→文件表格下载→下载单位档案录入程序);
6、生育保险必须从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填报《FZYB11304-1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一式两份需盖章),省内转入需提供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7、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