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三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3、续保登记同时办理外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入:提交资料,参保登记时医保中心登记并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络函》,由医保中心联络转移。
办理条件
中断职工医疗保险重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需提交资料
1、《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机关事业另行提供:行政介绍信(或人事调令)、薪水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派遣单位另行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名单;
4、续保5人以上需提供ExCEl电子文档(内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5、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填报《FZYB11302-1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6、中断3个月以上放弃补缴的人员需填报《FZYB21003-1福州市已参保职工放弃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7、 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