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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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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能够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市>区]规定时间参保。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参保人员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核无误后由经办窗口录入电脑并且打印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退休变更计算表,资料转至复核窗口复核;不需补缴的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需补缴人员待复核无误后缴纳所需缴纳的费用,财务开具发票后回复核窗口登记发票号码,月底由分管科长进行补缴建账,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

办理条件

1、已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2、未参加市本级医保,与本统筹区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或街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在社会保险流动窗口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新参保人员)

需提交资料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1、个人档案;2、社会保险出具的养老金计算表;3、社会保障卡;4、身份证(如需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社会保险已退休的新参保人员:

1、本人身份证;2、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核发的退休证及退休金存折或基本养老金计算表;4、本人档案;5、《FZYB11207-1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新参保登记表》(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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