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
行政确认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三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办事程序
1、收件审核: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员当场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工作人员将确认结果登录医保系统。
办理条件
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
需提交资料
1. 《FZYB11201-1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增减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需签字、盖章);
2.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调令、薪水核减单;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者离职证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减员同时提交社会保险减员表;
3. 死亡: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 情况停保:(1)判刑或劳教人员提交判刑或劳教的证明或批复的资料;(2)出国或考研证明资料;(3)保健人员提供保健证复印件或保健办通知文件;
5. 减员5人以上需用excle将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为电子文档;
6. 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另提供单位介绍信。(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