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企业是一家国有矿山,为了降低成本,将矿石开采工程对外承包,将剥离的土方运到指定地方,每方土方付款10元;将开采的矿石运至指定堆场(距离很近),每吨矿石付款15元。由于我企业在许多地方有矿山,有的地税机关对承包方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按照建筑业征税。有的地税机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认定承包方为服务业征税,请问像这样的开采外包到底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解答】
该问题的处理分两种情形:
一、假如双方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矿石开采合同按开采量承包给其他单位,对单位取得的劳务性收入,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假如双方只是单纯劳务承包,承包方作为独立经营单位将剥离的土方运到指定地点,能够参照“建筑业”适用3%征收营业税;假如承包给其他运输单位,该运输单位能够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