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规模化发展3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佛科〔2020〕25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顺府办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龙江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到我镇落户,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结合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第二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团队,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服务团队,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服务专员,全程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入库、认定等工作,协助企业开展税务策划,解答税务疑难,开展申报工作现场辅导,通过“一企一策服务,让企业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和引进落户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二章 奖励措施和对象
第四条 奖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以当年度通过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以通过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为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奖励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起,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奖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培育服务。
2021年1月1日起,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通过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给予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奖励整体迁移落户我镇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镇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不少于1年)整体迁移至我镇并完成落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镇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少于1年)整体迁移至我镇并完成落户的,需待有效期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地为龙江的企业或辅导龙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当年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当年度无未履行完毕的处罚记录;
(四)愿意接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专项辅导。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资料
1.《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与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提供);
3.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批文通知。
(二)资格审核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统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镇财政办公室按照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获得奖补的企业应按企业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企业,将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镇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修订)的通知》(龙府办发〔2020〕27号)执行完成今年度奖励项目后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本工作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工作意见未规定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本工作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