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结构性调整和产业升级,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形势,推动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主体培育
(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1.对列入省“放水养鱼培育库企业按省疫情防控〔2020〕28号文件做好培育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并列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
2.设立晋星奖,每一年开展工业企业星级评定,上1年度企业产值5000万元—1亿元为一星,1亿元—3亿元为二星,3亿元—5亿元为三星,5亿元—10亿元为四星,10亿元以上为五星。星级企业在亩产评价中根据星级等级设立特别条款。对首次晋到一星、一星晋到二星、二星晋到三星、三星晋到四星、四星晋到五星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50万元的奖励(越级晋升奖励叠加享受)。晋星及五星企业当年度较上年度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予以80%-100%的奖励。
3.对近5年内全县按纳税百强排名计算的增值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隐形冠军、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标准予以奖励,在不同年份获得的,给予差价奖励。
5.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培育,每一年对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3年内新列入规模统计库的月度升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年度升规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奖励。新升规企业以上1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3年内按相关地方综合贡献额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
7.加大产业链协同机制建设试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以2019年为基数,企业每一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比上1年度增长10%、20%、30%以上的,按相关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70%、90%给予奖励。若升级为规上企业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条款补助。对集聚发展区域,企业培育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8.推进智能化技术改造。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浙江省投资管理系统备案的的工业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分档给予资助。
投资项目等级及标准
9.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省级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等,服务本地企业超过5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资源池、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培育工业设计产业。对申请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专业设计人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工业设计职称)达5人(含)以上且服务本地企业超过5家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工业设计机构年度服务本地企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11.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按项目设备投入、网络软硬件投入分档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部分按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政策执行。
(1)对列入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培育)的示范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入、网络软硬件投入的25%、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30万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示范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入、网络软硬件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3)对列入县级分行业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项目,参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政策标准执行。
12.每一年安排一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专项资金,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主要针对重点细分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咨询诊断报告经认定合格的,对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根据其服务家数给予一定的资助。
13.加快两化融合。对经备案的实际软性投入3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实际软性投入25%、硬件投入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重点项目加计5个百分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购买云服务且年度费用1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信息化服务费用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云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分别给予50、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数字经济系统产业大脑、新智造等工作试点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15.加强数字设施建设。对工业企业开展5G、IPV6等建设、升级和应用的,对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按实际费用发生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列入省级数字化示范和试点园区的投资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
16.对经认定且验收合格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软硬件投入的30%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对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投入补助和运营补助按不低于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补助标准采用“一事一议另行制定专项政策。对企业使用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实际投入(包含软性投入、硬件投入)第1年给予50%的补助,后续年度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7.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省级及以上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的,给予联盟的主要依托单位总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产品技术创新。对认定为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的工业新产品给予每只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资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给予上级财政补贴50%的配套补贴(合计补贴额不超过保险额)。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荣获省级及以上、市级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结构设计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推广绿色清洁生产
19.鼓励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省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节能节水认证或列入省级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名录或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六、激励企业管理创新
20.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和激励企业实施精益化、数字化等管理培训和学习。每一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学习企业管理经验、邀请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优势企业开展精益化等管理模式免费诊断等活动(本项资金不含县内重点组织开展的专项境外培训和高校集中培训等活动)。
21.对实施精益化、数字化等管理模式创新且年度税收正增长的企业,按咨询实际费用发生额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推动平台、协会建设
22.支持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每一年安排15万元资金,对经认可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机构组织企业急需工种、特殊工种、企业经营者培训的,予以一定补助;每一年安排10万元资金,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机构在提供产业导向信息、创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工业设计、精益化生产、数字化管理、企业码推广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予以一定补助。
23.工业行业协会补助。根据行业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每个行业2-10万元的补助。
24.积极争创国家级产业基地,对获评国家级产业基地(制造业)称号的行业协会(承办主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会
25.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经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参加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经信、商务等部门或产业集群(基地)主办或推荐的大型展会的,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0.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参展企业已经享受本县其它参展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补助。实际参展展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支付展位费金额补助。
九、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6.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奖励实施分级管理和强度管理。经审计,研发投入在1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1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投入的10%、6%、5%、4%给予奖励,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含)—3%之间的减半执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以下的按0.3系数计算,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27.设立研发投入进步奖,根据研发投入指数,每一年评定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研发投入进步奖分别不超过1家、2家、10家,每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或者研发投入指数低于60的企业不参与评定。
28.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29.每一年择优实施县级重点研发项目不超过3个,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通常研发项目不超过15个(其中农业类项目不超过5个,社发类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最高补助5万元。
30.每一年安排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院县合作项目实施。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上级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31.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1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依托指定的创新载体,在应用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20万元。
十二、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32.加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投入力度,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每一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扶持3年;对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在3年建设期内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奖励5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的,按上级要求给予支持。
十三、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34.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奖励50万元。
十四、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35.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上级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加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联盟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五、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3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37.设立县政府科技创新奖,每一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30万元。评为科技新浙商、科技婺商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十六、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38.每一年安排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强“国家大院名校武义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高校院所在武义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或引进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的,奖励实际支付总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30万元。对经科技部门备案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企业在县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合作活动中达成的签约项目,活动地点在县内、省内、国内、国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十七、加强引智引才
39.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强化科技金融
40.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活动,探索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池。加大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新动能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科技保险和专利质押贷款。发挥种子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创投机构来武义设立分支机构,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创业创新,支持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科创板,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
十九、推进招院引所
41.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武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42.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个人仅限自主研发),每件奖励1万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成功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1万元/件的补助。发明专利持有满5年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15年的,每件奖励1万元。
43.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4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获评省专利示范企业、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45.经备案,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1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一年最高补助15万元。企业购买专利、商标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最高补助10万元。
46.对首次经备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47.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补助20万元;对新建成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奖励20万元。
48.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9.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0.对经批复建成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单位(非政府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十一、全面提升品牌竞争力
5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行政认定),奖励150万元。
52.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商标金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3.对首次成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50万元;经备案,行业协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给予5万元补助奖励。
54.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奖励10万元。
5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
56.对获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57.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8.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其中: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3万元;对在欧盟、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申请注册的单位,给予8000元补助奖励。
59.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打造武义区域公共品牌(包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品牌基地以及列入县政府培育项目的公共品牌),经备案,行业协会、企业等通过央视、省级卫视、机场、航班、高铁站、高铁(含动车)、地铁等渠道进行武义区域公共品牌或母子(武义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自有品牌)品牌广告宣传的,给予品牌推广费用20%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60.推进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和参与各项标准制修订,并在公布实施的标准文本上署名的企业、行业协会给子奖励。其中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导制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中主导制修订单位为本县企业的,则参与单位不再奖励。主导制修订标准的企业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的企业;对于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者时由相关企业平均分配。(团体标准需由国家级协会颁布,团体标准参与企业不予奖励)。对首次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61.对首次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组织奖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
62.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经备案的企业实验室,奖励20万元。
63.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并经备案的企业,奖励5万元。
64.支持“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和标准建设。经备案,对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并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对标“浙江制造标准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和再次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并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20 万元,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浙江制造品牌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经备案,对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奖励资金30万元;对联合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30 万元,由相关企业平均分配;对参与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对于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者时,由相关企业平均分配。
二十二、全面提升质量竞争力
65.鼓励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对首次获得武义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40万元。由各级政府提名奖(创新奖)评选为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差价奖励。
二十三、设立产业转型基金
66.由政府主导设立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阶段性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中必须配套政府产业基金的项目,以推进我县企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探索逐步充实产业基金、加大股权投资、以“奖改投等方式利用好专业转型资金,助推企业发展和项目招引。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二十四、其他
67.每一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隐形冠军、数字经济、强企培育、智能制造示范等项目进行评价、评定、审计等工作。
二十五、附则
68.奖补资金兑现原则上以企业上1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
69.本文件标注的数额为该事项最高奖励额度,具体事项实际奖励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不同级别给予补助,其中A类企业按100%奖励、B类企业按95%奖励、C类企业按8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未列入评价企业按C类标准奖励。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按上1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对投资等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以备案(核准)截止日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若项目提早完成的,则以项目实际完成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
70.若投资项目有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则可在县级相应资助标准上给予不超过5个点的加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71.若上级文件规定需配套县级资金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72.本意见涉及的政策须进行一票否决事项审核。
73.本意见于2021年8月5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据本意见执行。原政策中涉及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在本意见中已取消的,奖励审核时间最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具体实施意见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