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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认证公司认可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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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认证公司认可程序规则

OHSAS18001认证公司认可程序规则

1 总则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国家资格认可的程序。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认可委员会(以下采用英文简称CNASC)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进行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活动。

1.3CNASC对认证公司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与确认另行制定具体要求。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1:1996 对认证公司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

CNASC/AZ01:2002 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认可的基本要求

ILO/OSH: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导则

国家经贸委第30号公告: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第30号公告:2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ISO 10011-2:1990 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

申请注册委1号: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注册准则(试行)

3定义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及实施指南》和CNASC/AZ01:200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认可要求》中的相关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3.1认可规范

认可规范是指CNASC认可依据以及说明与应用文件,由认可要求、认可规则及相关规定、认可指南组成。认可要求是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认可评审的依据。认可规则及相关规定是对实施认可评审的程序和专项管理方法做出的规定。认可指南是对认可要求和认可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专项说明与应用的文件。

3.2认证公司认可

CNASC依据相关认可准则和认可程序对认证公司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及认证业务范围的承认。

3.3认可评审

与认证公司认可有关的活动,包含为明确其是否满足认可要求并有效实施认可要求所进行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含见证评审和机构评审)、评审报告的编制、审核观察等,以及为认可决定提供信息的其它活动。

3.4现场评审

认可评审组在认证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以及对认证公司或其分包方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评审,包含见证评审和机构评审。

3.5机构评审

认可评审组在认证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包含对认证公司总部以及分支机构的评审,以评审其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实施和管理能力。

3.6见证评审

认可评审组对认证公司或其分包方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活动进行的现场观察,以证实其是否具备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

3.7审核观察

CNASC对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申请者在认可证书1年有效期内实施的审核活动进行的现场见证,以确认其是否持续具备从事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并为认可资格的批准提供支持信息。

3.8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公司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9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根据认可要求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公司进行的全面评审活动。

4认可申请

4.1认可文件

CNASC将向申请认可的认证公司(以下简称申请者)提供有关认可要求、认可规则和认可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文件。

4.2申请

申请者应填写认可申请书并向CNASC提交以下资料:

a)申请者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资料,如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员、技术资源、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设备等;

b)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

c)申请者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情况说明及所遵循的适用标准和公开文件;

d)申请者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必要的相关文件。

4.3受理

CNASC收到申请者的认可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CNASC决定受理认可申请后,应与申请者签订认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评审范围、评审工作量等相关事项。

5认可评审程序

5.1评审准备

5.1.1组建评审组

CNASC在受理认可申请后,将组建评审组并指定一名评审组长。评审组成员应:

a)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申请注册委员会申请注册审核员资格;

b)熟悉认可要求和相关的认可程序;

c)全面掌握有关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文件;

d)具备认可评审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可配备技术专家作为评审组的技术顾问);

e)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交谈能力、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

f)避免可能导致评审组以及成员不能公正、保密、无歧视地对申请者实施认可评审的情况,包含:

1)评审组成员不得向申请者提供有关咨询;

2)评审组成员不应是申请者的审核员/技术专家,也不应是参与认可决定的人员;

3)评审组成员不应是申请者的受益者;

4)评审组成员应避免受到任何可能对认可结果造成影响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

5.1.2评审计划

评审组根据申请者的申请资料及具体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5.1.3评审计划的确认与通知

CNASC应将含有评审组成员名单及评审组权限等内容的评审计划,在评审实施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申请者,以取得申请者对评审组成员、评审活动、评审日程等安排的同意和确认。

5.2认可评审

认可评审工作按实施阶段分为文件评审、初访、现场评审(含见证评审和机构评审)、评审报告编制四部分。

5.2.1文件评审

评审组依据认可要求对申请者提交的认可申请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实施文件评审,并向申请者提出书面文件评审报告和文件评审意见。申请者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有关文件。

5.2.2初访

评审组完成文件评审后,为证实申请者提交资料的可信性并验证申请者对文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CNASC将安排对申请者的办公场所进行初访。

5.2.3现场评审

5.2.3.1见证评审

a)对初次认可,CNASC在进行机构评审前将先行见证1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项目,以初步证实申请者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并为随后的评审提供信息。见证评审的认证项目应是完整的初次认证审核或复评。申请者通过见证评审后,方可进入机构评审阶段。

b)见证评审通常安排在申请者对组织的第二阶段审核时进行。申请者应将拟见证项目的第二阶段审核计划在正式审核前的15个工作日报CNASC。

c)申请者有责任将见证评审人员的名单通知拟接受认证的组织,以取得该组织对见证评审工作的支持。

d)见证评审人员对申请者派出认证审核组的现场评审活动实施见证,参加包含首末次会议在内的主要活动。通过观察,评审认证审核组实施认证审核的能力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能力。

e)见证评审在申请者的认证审核现场进行,见证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不得影响认证审核的正常进行。

f)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人员应向被评审方通报见证评审情况与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提出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应得到被评审方的确认。

5.2.3.2机构评审

评审组按评审计划,依据认可要求等适用认可规范在明确的认可范围内对认证公司的业务范围所覆盖的所有活动进行现场评审。被评审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源。

a)评审首次会议

评审组进行机构评审时,应首先召开有申请者管理层参加的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有以下内容:

1)介绍评审组成员和分工,并请申请者介绍到会人员;

2)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3)确认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表;

4)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5)在评审组与申请者之间建立正式联络渠道;

6)承诺保密义务;

7)明确管理者代表在评审过程中的作用(包含要求由其书面确认不符合报告);

8)确认评审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9)确认评审组工作所需的资源、设备等条件。

b)评审组采用访问、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质量记录等调查验证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被评审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认证审核的管理和实施能力、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不符合事实应得到被评审方代表确认,并提出不符合项报告。

c)评审末次会议

评审组完成评审活动后(包含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应与申请者召开评审末次会议。在末次会议上,评审组组长应:

1)对整个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作概括性总结,包含重申评审的抽样性;

2)向申请者提交评审过程中所有不符合项报告的原件,并确认不符合事实得到申请者管理层的准确理解;

3)记录并验证申请者对不符合项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包含计划完成的时间;对已实施的纠正措施,向申请者通报纠正措施的验证结论;

4)报告评审组对申请者质量保证体系的总体评审结论;

5)报告评审组对申请者审核员的资格、资历、个人素质及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认可要求的评审结论;

6)给申请者就评审结果提供质疑的机会,并回答需澄清的问题;

7)说明审核观察的目的、程序和方法。

5.2.4不符合项与纠正措施

5.2.4.1在认可评审中,如发现与CNASC认可规范不符合的客观事实,按不符合项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的(A)和通常的(B)不符合项;如在评审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为不符合,可能是1个潜在的不符合项,则应判定为观察项(C)。判断依据为:

严重(A):缺少或未能实施/保持1个或多个CNASC认可规范中的要求,或根据所得到的客观证据对认证公司所颁发OSHMS认证证书的可信性产生极大怀疑的情况,或后果能对认证公司服务质量有严重影响;

通常(B):个别或孤立地不符合CNASC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或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要求的程序。当这些情况一再出现时,则认为构成严重(A)不符合;

观察(C):1个潜在的不符合项,但在评审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为不符合。

5.2.4.2纠正措施要求

认证公司对见证评审和机构评审中的不符合项,均须采取纠正措施。初次认可评审时,被评审方在2个月内未能关闭不符合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可。监督评审和复评时,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为1个月。

5.2.4.3跟踪评审

评审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评审组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情况明确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通常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能够书面验证,并在下次监督/复评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对严重不符合项,必要时,认可评审员将到被评审方现场验证。对观察项,在下次监督/复评时重点评审并验证。

5.2.4.4仅有当被评审方对所有不符合项采取了纠正措施并被验证有效时,CNASC办公室方可提请CNASC进行认可评定。

5.2.4.5在认可评审中,若发现足以决定不批准临时认可的重大不符合项(两个及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NASC办公室可提前中止认可评审并书面通知被评审方。自中止认可评审之日起1年内,CNASC办公医?皇芾砀帽黄郎蠓教岢龅幕指慈峡善郎蟮纳昵搿?BR>5.2.5评审报告

5.2.5.1根据文件评审、初访、见证评审、机构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评审组应形成认可评审报告并提交CNASC,报告应包含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推荐意见。

5.2.5.2评审报告内容

a)评审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资格;

b)评审日期;

c)申请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d)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e)评审认可的业务范围;

f)被评审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负责人;

g)文件评审综述;

h)现场评审综述(含见证评审和机构评审);

i)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要求、验证方式及综述;

j)评审结论和推荐意见;

k)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6认可评定与批准

6.1认可评定

CNASC根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对申请者的认可资格进行认可评定。

6.2认可批准

申请者通过认可评定的,由CNASC主任批准认可并签发认可证书,CNASC办公室予以公告;假如申请者没有通过认可评定,CNASC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6.2.1对于初次认可评审的申请者,通过认可评定后,CNASC将先授予其临时认可资格并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认可证书。

6.2.2CNASC将在认可证书1年有效期满前对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申请者进行审核观察,以便见证申请者是否持续具备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

6.2.3对于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申请者,CNASC将根据审核观察结论和认可证书1年有效期满前的监督评审结论,做出是否批准申请者认可资格的决定。做出批准申请者认可资格决定的,由CNASC主任签发有效期为4年的认可证书,CNASC办公室予以公告

6.3认可证书

6.3.1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年。

6.3.2认可证书内容包含:

a)认可证书名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认可证书;

b)“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国家认可”标志;

c)认证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d)认证公司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

e)认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f)认可申请注册号;

g)认可证书签发人和认可机构印章。

6.3.3认可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描述,以中文描述为准。

7监督评审和复评

7.1监督评审

7.1.1CNASC对获准认可的认证公司定期实施监督评审,以确保认证公司的运行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监督评审参照认可评审的有关程序进行。

7.1.2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一年一次。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适当增加监督评审的频次:

a)发现证书持有者违反认可的有关规定;

b)对认证公司的投诉、抱怨反映出其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c)认证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包含重要的方针和程序及组织机构的改变;

d)影响认证公司能力的有关因素的改变,如人员、设备、场地、工作环境或其它重要资源的改变;

e)在以前的评审中,存在未实施充分评审的特定领域;

f)发生其它严重影响认证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情况;

g)CNASC提出要求。

7.1.3CNASC若发现认证公司不符合认可的有关规定,或发现认证公司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将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认证公司,CNASC将暂停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7.2复评

7.2.1获得认可的认证公司要求延续认可资格时,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CNASC提出延长认可资格有效期的书面申请。CNASC将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认可证书,认可资格得以延续。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认证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认可证书,由CNASC注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7.2.2复评程序与初次认可评审程序(不含初访)相同。

8附则

8.1本文件由CNASC负责解释。

8.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认可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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