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自二零一八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小微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