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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业系统全面启动有机食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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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业系统全面启动有机食品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第1071号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使用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明确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明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含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明确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含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必须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能够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明确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资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明确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资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能够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

第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能够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能够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能够根据必须选择使用。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规范,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5年。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一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1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一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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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统全面启动有机食品认证

农业系统全面启动有机食品认证

为了全面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尽快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决定抓紧实施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部署。近日,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完成筹建的有机食品认证公司已正式开展工作。新组建的有机食品认证公司—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hina Organic Food CErtification Center,简称COF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有机食品认证公司。

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在运行机制上将遵循国际通行的惯例,同时借鉴中国绿色食品的工作经验和工作体系的优势,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申请者提供有机食品知识培训和认证服务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各地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尽快启动有机食品认证工作。要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加快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促进农产品出口的高度,认识开展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工作的经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农业系统开发管理有机食品具有许多优势,不仅熟悉农产品的资源分布、环境质量状况,并且具备完善的农业技术服务及农用生产资料的管理体系。尤其是有十多年绿色食品开发管理经验,对国际市场需求,国际标准和认证规范有较深入的研究。目前,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已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工作要求和国际有机食品认证规则,制定了开展认证工作必需的标准和制度性、技术性等文件,同时在绿办工作系统设立了22个有机食品认证分中心并认真做好AA级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的衔接工作。在试运行的过程中,已有12个项目的20个产品通过有机食品认证(见附表),颁证土地面积60781亩,产品28084吨,另有28个项目正在审查,检查之中。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的组建全面启动了农业系统的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它不仅开展有机食品认证与培训服务,并且支持企业培育有机食品市场,开展与国际相关机构的各项工作,促进有机食品的国际贸易,力争在“十五”期末,形成以国际市场为目标、以初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为主的外向型有机食品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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