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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工厂检查,环保产品检验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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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工厂检查,环保产品检验和发证

环保产品工厂检查

环保产品工厂检查

1.1工厂检查

1.1.1检查依据

1.1.1.1《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1.2受检查方/制造厂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1.1.2检查的实施

1.1.2.1文件审核

(1)认证公司在认证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的审核。

(2)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核报告》,并与申请单位协商明确工厂检查时间。

(1)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亦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报告》,同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格或必须说明、补充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明确工厂检查时间。逾期不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消本次认证申请。

1.1.2.2工厂检查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查通过后,认证公司明确工厂检查组人员,由检查组编制《现场检查计划》,通知申请单位/受检查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检查方盖章进行最终确认,同时申请方按规定向认证公司缴纳工厂检查费。

1.1.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认证公司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计划》,

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对受检查方进行检查。

(2)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使用可靠性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可靠性的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现场检查确认,对受检查方的检验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检查的重点是:

a)采购和进货检验:关键元器件和原资料的检验/验证以及供应商的控制;

b)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特别是影响产品可靠性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控制;

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架贴标签外,不再进1步加工。例行检验容许用经验证后明确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验。

d)产品一致性控制。

1.1.2.4不合格项整改

(1)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由检查组提出《工厂检查纠正/整改要求》,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通常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提交《纠正/整改措施报告》及证明资料。检查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资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2)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检查组可做出终止检查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检查通知单》。受检查方可在半年内重新提出申请。

(1)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或终止工厂检查后,未在半年内提出重新申请的,撤消其本次认证申请。

1.1.1工厂检查评审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实施。

1.2认证申请与受理

1.2.1认证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1.1.2条要求的资料,认证公司/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认证公司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

1.2.2确认申报资料

1.2.2.1

认证公司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认证公司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

1.2.2.2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1)认证公司依据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明确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a) ISO/IEC以及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b)国家标准;

c)行业标准;

d)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e)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1)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

1.2.2.1产品明示标准中关联性能指标的符合性确认

(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

(2)检验/试验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1) 提交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1.2.1受理认证申请

1.2.1.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齐备后,认证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2)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尚不充分的,认证公司将与申请方联络(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10天内补充有关资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资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1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资料并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单位自愿撤消本次申请。

(1)对不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申请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认证公司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2.1.2签订《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认证公司还将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型号,受检查方/制造厂)、工厂检查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申请单位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单位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认证公司实施工厂检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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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检验和发证

环保产品检验和发证

1.4认证抽样与检验

1.4.1认证抽样

1.4.1.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检验的抽样方案可分为三类:工厂抽样、使用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不同类型的产品可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案,但同类产品应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案。对1个特定的产品,通常只选择一种抽样方案。

1.4.1.2对申请同一型号系列产品的认证检验抽样方案至少抽取两种规格的产品,并且应包含技术难度最大的规格的产品。

1.4.1.1对1个特定产品的具体抽样方案和抽样数应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明确。

1.4.1.4通过工厂检查后,检查组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方案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将样品发送到受委托的检验机构。

1.4.1.5从使用现场抽样,由认证公司负责从申请单位提供的用户中随机抽取,并通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到现场检验。

1.4.2认证检验

1.4.2.1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用于“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1.4.2.2检验机构向认证公司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认证公司负责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转交给申请单位。

1.4.2.1产品检验费支付方式由认证合同明确。

1.5综合评定

认证公司收到工厂检查组提交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报告》,以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检验报告后,组织对申请企业上报的资料和上述两份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编写综合评定报告。

1.6认证批准发布

1.6.1认证公司对通过综合评定的产品提出认证审议意见及授予认证产品范围。

1.6.2认证公司中心主任根据综合评定报告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及授予认证产品的范围。

1.6.1认证公司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1.6.4通过环保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在接到《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领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1.6.5认证公司将获得认证的产品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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