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检验和发证
1.4认证抽样与检验
1.4.1认证抽样
1.4.1.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检验的抽样方案可分为三类:工厂抽样、使用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不同类型的产品可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案,但同类产品应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案。对1个特定的产品,通常只选择一种抽样方案。
1.4.1.2对申请同一型号系列产品的认证检验抽样方案至少抽取两种规格的产品,并且应包含技术难度最大的规格的产品。
1.4.1.1对1个特定产品的具体抽样方案和抽样数应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明确。
1.4.1.4通过工厂检查后,检查组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方案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将样品发送到受委托的检验机构。
1.4.1.5从使用现场抽样,由认证公司负责从申请单位提供的用户中随机抽取,并通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到现场检验。
1.4.2认证检验
1.4.2.1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用于“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1.4.2.2检验机构向认证公司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认证公司负责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转交给申请单位。
1.4.2.1产品检验费支付方式由认证合同明确。
1.5综合评定
认证公司收到工厂检查组提交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报告》,以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检验报告后,组织对申请企业上报的资料和上述两份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编写综合评定报告。
1.6认证批准发布
1.6.1认证公司对通过综合评定的产品提出认证审议意见及授予认证产品范围。
1.6.2认证公司中心主任根据综合评定报告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及授予认证产品的范围。
1.6.1认证公司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1.6.4通过环保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在接到《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领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1.6.5认证公司将获得认证的产品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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