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产品标准咨询
简介
中国环境环保产品认证的前身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实施的环保产品认定。1996年,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的职能,开创了我国环保产品认定制度;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环保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发[2000]130号),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进行;2005年,为适应国家新的认证制度的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承担环保产品认证工作。
环保产品认证的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产品检验依据国家相关环保产品标准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依据<工厂质量能力保障要求> (CCAEPI-GK-305)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标志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1、标志主体图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主标志,由英文部分和中文部分组成,英文部分为半开口椭圆形图案;中文部分,在英文部分的正上方,由“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十个汉字组成,第二部分为标志辅助说明部分,内容为证书编号,在英文标志的正下方,由英文字母和数字以及短横线组成,标志图案整体风格和谐、简洁、庄重、醒目。
2、标志图案主色调采用绿色和黑色,背景为白色,绿色和白色象征环保和洁净,黑色突出庄重和权威。
3、图案中间英文字母CEP是“Cert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ducts(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缩写;包裹CEP的大写字母C,代表中国(CHINA)。整个图案英文字母缩写CCEP寓意是“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与标志上方的中文相互对应。
4、CEP发音“赛普”,易上口,且容易记住。
5、标志下方的“CCAEPI-EP-200X-XXX”为获证企业的证书编号。证书编号置于CCEP标志正下方,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6、标志名称: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也可简称CCEP认证标志。
管理规定
1.引言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公司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认证证书,镶嵌CQC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必须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通常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标志及使用规定
3.1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
3.2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以及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认证标志。
3.3认证标志可按标准图形等占比缩放,不得变形使用。
4认证证书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认证中标准的要求;
(3)认证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3)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认证证书或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中心重新申请认证的。
4.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l)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因持证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5) 转让认证证书,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6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标志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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