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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常见问题(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常见问题(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常见问题(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常见问题(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常见问题(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常见问题(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该怎样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标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2.“申请人国籍/地区该怎样填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3.“申请人地址该怎样填写?

申请人应当按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能够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4.“国内接收人是指什么?该怎样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5.“国内接收人地址是通讯地址吗?我们公司能填写吗?

“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接收人的地址,并非申请人的通讯地址。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是按照申请人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注册申请声明是指什么?该怎样填写?

申请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7.申请时怎样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注册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应当是标明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标明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标明,不得以实线标明。

(2)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标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8.什么叫“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该怎样填写?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含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标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9.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能够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必须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注册商标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能够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标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假如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注册商标申请号。

10.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一类申请(同一天就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提交多份申请)的,在中国能够按一标多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怎样填写?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能够基于其在同一国家、同一申请日、同一商标的多份第一次申请一并要求优先权,在“申请号栏逐一填写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号,并应附送全部申请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11.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能够要求优先权吗?该怎样填写?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含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通常由展会主办出具或证明。

12.“商标说明怎样填写?

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标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权人的声明书。

申请人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也能够在此栏予以说明。

13.怎样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标明“截止字样。

《注册商标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14.什么叫尼斯分类?什么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必须,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注册商标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能够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15.要申报“***商品,该申报在哪类?(即怎样明确申报类别)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明确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申请人能够依据各类的类别标题和注释明确申报类别。

经审查,申请人申报类别不正确或项目名称不规范的,商标局将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16.关于商品的分类原则都有什么?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能够查阅。通常而言,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通常性名称。因此要明确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假如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假如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假如没有类似的,能够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资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能够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假如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能够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资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资料分类时,假如是由几种不同原资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资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17.关于服务的分类原则都有什么?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能够查阅。通常而言,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通常性名称。因此要明确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假如某一服务按照分类表(类别表、注释和字母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以及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能够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18.分类表中的项目之间有什么关系吗?例如第20类项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属家具,我该怎样选择?

在《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尽管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注册商标时进行分类参考。以第20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资料属于第6类、非金属建筑资料属于第19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20类。为了明确表明金属制的家具也属于第20类,因此第20类项目中,除了“家具,还有“金属家具。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申报的项目名称。

19.要申报的商品项目区分表上没有,怎么办?(即怎样明确商品名称)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明确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人能够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和【注释】,先明确申报类别;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区划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通常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例一: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

例二:“电机。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含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电机、“电动机均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例三:“熟制品。大多数的熟制品均属于第29类,但分别属于不同的类似群,如熟制猪肉属于2901类似群、熟制鱼属于2902类似群、熟制水果属于2904类似群、熟制蔬菜属于2905类似群等等。因此“熟制品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名称进行审查,不规范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20.对商标图样的要求

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张。商标图样应当清晰,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不能简单的复印原图样。该黑白稿在申请注册申请时可不提交,如审查后续必须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另行补充提交。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在申请注册申请时可不提交,如审查后续必须时,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另行补充提交);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提交能够明确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21.申请三维标志商标必须注意什么地方?

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成为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注册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商标图样应能够明确三维形状、并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正视图、侧视图、仰视图、俯视图等)。报送的多面视图应属于同1个三维标志,包含多面视图的图样整体应当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

三维标志包含文字的,文字部分应为标识在三维形状视图中的正确位置,不可独立于视图之外。

22.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必须注意什么地方?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注册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说明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份。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该商标图样应当是标明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标明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标明,不得以实线标明。

23.申请指定颜色商标必须声明吗?怎样填写?

以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无需声明。只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份即可。

24.申请声音商标必须注意什么地方?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注册申请声明栏选择“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除此之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具体为: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注意:整个商标描述(包含五线谱或者简谱,以及文字说明)应制作在1份商标图样中。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商标描述中也应说明歌词。除此之外,五线谱或简谱上不要含有乐曲名称。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还应附送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仅有1个音频文件。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注意: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25.什么叫商标使用方式?什么情况下要填写?

简单地而言,商标使用方式就是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例如申请人是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怎样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例如申请人生产的糖果的形状都是某一种特殊的三维标志形状,那么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糖果上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使用方式就能够填写“该三维标志是使用在糖果的形状上。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26.以肖像申请商标,有何要求?

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含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肖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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