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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标准咨询,环保产品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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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标准咨询,环保产品工厂检查

环保产品标准咨询

环保产品标准咨询

简介

中国环境环保产品认证的前身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实施的环保产品认定。1996年,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的职能,开创了我国环保产品认定制度;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环保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发[2000]130号),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进行;2005年,为适应国家新的认证制度的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承担环保产品认证工作。

环保产品认证的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产品检验依据国家相关环保产品标准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依据<工厂质量能力保障要求> (CCAEPI-GK-305)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标志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1、标志主体图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主标志,由英文部分和中文部分组成,英文部分为半开口椭圆形图案;中文部分,在英文部分的正上方,由“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十个汉字组成,第二部分为标志辅助说明部分,内容为证书编号,在英文标志的正下方,由英文字母和数字以及短横线组成,标志图案整体风格和谐、简洁、庄重、醒目。

2、标志图案主色调采用绿色和黑色,背景为白色,绿色和白色象征环保和洁净,黑色突出庄重和权威。

3、图案中间英文字母CEP是“Cert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ducts(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缩写;包裹CEP的大写字母C,代表中国(CHINA)。整个图案英文字母缩写CCEP寓意是“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与标志上方的中文相互对应。

4、CEP发音“赛普”,易上口,且容易记住。

5、标志下方的“CCAEPI-EP-200X-XXX”为获证企业的证书编号。证书编号置于CCEP标志正下方,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6、标志名称: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也可简称CCEP认证标志。

管理规定

1.引言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公司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认证证书,镶嵌CQC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必须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通常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标志及使用规定

3.1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

3.2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以及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认证标志。

3.3认证标志可按标准图形等占比缩放,不得变形使用。

4认证证书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认证中标准的要求;

(3)认证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3)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认证证书或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中心重新申请认证的。

4.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l)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因持证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5) 转让认证证书,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6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标志使用费

今日通过对《环保产品标准咨询》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环保产品工厂检查

环保产品工厂检查

1.1工厂检查

1.1.1检查依据

1.1.1.1《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1.2受检查方/制造厂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1.1.2检查的实施

1.1.2.1文件审核

(1)认证公司在认证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的审核。

(2)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核报告》,并与申请单位协商明确工厂检查时间。

(1)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亦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报告》,同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格或必须说明、补充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明确工厂检查时间。逾期不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消本次认证申请。

1.1.2.2工厂检查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查通过后,认证公司明确工厂检查组人员,由检查组编制《现场检查计划》,通知申请单位/受检查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检查方盖章进行最终确认,同时申请方按规定向认证公司缴纳工厂检查费。

1.1.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认证公司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计划》,

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对受检查方进行检查。

(2)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使用可靠性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可靠性的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现场检查确认,对受检查方的检验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检查的重点是:

a)采购和进货检验:关键元器件和原资料的检验/验证以及供应商的控制;

b)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特别是影响产品可靠性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控制;

c)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架贴标签外,不再进1步加工。例行检验容许用经验证后明确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验。

d)产品一致性控制。

1.1.2.4不合格项整改

(1)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由检查组提出《工厂检查纠正/整改要求》,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通常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提交《纠正/整改措施报告》及证明资料。检查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资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2)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检查组可做出终止检查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检查通知单》。受检查方可在半年内重新提出申请。

(1)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或终止工厂检查后,未在半年内提出重新申请的,撤消其本次认证申请。

1.1.1工厂检查评审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实施。

1.2认证申请与受理

1.2.1认证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1.1.2条要求的资料,认证公司/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认证公司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

1.2.2确认申报资料

1.2.2.1

认证公司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认证公司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

1.2.2.2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1)认证公司依据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明确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a) ISO/IEC以及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b)国家标准;

c)行业标准;

d)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e)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1)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

1.2.2.1产品明示标准中关联性能指标的符合性确认

(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

(2)检验/试验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1) 提交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1.2.1受理认证申请

1.2.1.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齐备后,认证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2)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尚不充分的,认证公司将与申请方联络(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10天内补充有关资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资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1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资料并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单位自愿撤消本次申请。

(1)对不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申请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认证公司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2.1.2签订《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认证公司还将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型号,受检查方/制造厂)、工厂检查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申请单位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单位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认证公司实施工厂检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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