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工体系CB认证成员国及怎样申请做CB认证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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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认证介绍:
CB认证其实是1个国际互相认可认证的体系组织,这个国际体系组织就是IECEE,中文是国际电工委员会,凡是加入这个组织的成员国家的认证公司均以IEC为标准为基础对电工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最终它的测试结果(包含CB测试报告和CB测试证书)在IECEE各成员国之间都会得到互相认可。CB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其手段是通过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以及产品认证公司的合作,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一次测试,多处适用”的目标。
IECEE CB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1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公司(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能够凭借1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
CB体系基于国际IEC标准。假如一些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还不能完全与IEC标准一致,也容许国家差异的存在,但应向其他成员公布。CB体系利用CB测试证书来证实产品样品已经成功地通过了适当的测试,并符合相关的IEC要求和有关成员国的要求。
现行CB认证互相认可的各成员国如下:
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捷克、德国、 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葡萄牙、俄罗斯、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土耳其、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瑞士、 马来西亚、瑞典、泰国、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保加利亚、乌拉圭
怎样申请证书?
1.用英文(打字)填写CB测试证书申请书。
2.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英文名称应填写在申请书首页右上部的4个小黑点之间。
3.申请日期要填写清楚。
4.假如申请人与制造厂是同一单位就分别在栏内填写相同的名称和地址。
5.整机中使用的已获得CB测试证书的元件栏内,如有,应填元件名称以及cB证书号。
6.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用打字机打出汉语拼音,同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
关于CB测试证书的申请,应注意以下几点:
1. CB测试证书的申请能够由申请人提交给任一覆盖该产品范围的“发证/认可”NCB。
2. 申请人既能够是制造商,也能够是得到授权,代表制造商的实体。
3. 申请能够包含1个或多个国家中生产产品的1个或多个工厂。
4. 假如不是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的申请人/制造商/工厂必须为每份CB测试证书支付额外的费用,150瑞士法郎,以补偿体系的运行成本。这一费用由受理CB测试证书申请的NCB收取,并将打入IECEE的账户内。
5. 申请人能够要求NCB根据产品销往国的国家差异测试产品。
6. 制造商要获得目标市场的产品认证包含以下程序:
6.1 向目标国家的NCB提交的申请;
6.2 CB测试证书;
6.3 CB测试报告(能够包含国家差异);
6.4 当目标市场的NCB要求时,向其提供产品样品。
要求样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产品与最初发证NCB测试的产品是一致的,并且已经覆盖了国家差异。
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
证书报告:
CB报告是一种标准化的报告,它以一种逐条清单的形式列举相关IEC标准的要求。报告提供要求的所有测试、测量、验证、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这些结果应清楚且无歧义。报告还包含照片、电路图表、图片以及产品描述。根据CB体系的规则,CB测试证书仅有在与CB测试报告一起提供时才有效。
倍测检测温馨提示:
1、CB认证无需验厂
2、当申请CB认证时,需告知要考虑列入报告的国家,以便测试时把相应的国家差异考虑进去。
3、CB 认证仅仅覆盖了安全要求,即使 CB 认证包含了欧盟的 差异,但假如该产品还被其他欧盟指令覆盖时(如电磁兼容 EMC、机械指令等),其 CB 认证就不能表明已符合 CE 标志的要求,只能表明该产品已符合 CE 标志的低电压指令 (LVD)的要求,尚不能在产品上粘贴 CE 标志,必须补充相关的电磁兼容 EMC 等测试。 CE 标志包含了多个指令,但当产品仅适用于低电压指令(LVD)时,包含欧盟差异的 CB 认证就证明已符合 CE 标志的要求,企业因此可在产品上粘贴 CE 标志。 [1]
国际社会开展OHSMS的现状
国际社会开展OHSMS的现状
1.国际组织对OHSMS标准的酝酿与探讨 1994年5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ISO/TC207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挪威和加拿大提出了制定OHSMS标准的提案。因上述提案已超出了ISO/TC207的工作范围,经探讨后,会议决定提请ISO/TMB(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管理局)研究决定是否必须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自此,OHSMS标准化议题被正式列入TMB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召开)议程。ISO/TMB认为,OHS是1个高度法规化的领域,ILO(国际劳工组织)难以从事该领域的规章和指南的制定工作;OHS,范围广且复杂,远远超过TC207的工作范围。在与ILO磋商并在法国和澳大利亚进行预研后决定,各TC暂不开展工作,由常任理事国派员成立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此问题。 1995年上半年,ISO成立了由中、美、英、法、德、日、澳、加、瑞士、瑞典以及ILO和WHO(世界卫生组织)代表组成的OHS特别工作小组,并于1995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一次ILO特别工作组会议。但会上各方观点不一。ILO于1996年9月5日至6日召开了OHSMS标准化国际研讨会,来自44个国家及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LO、WHO等6个国际组织的共计331名代表与会,并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①在国际上开展OHSMS标准化工作可能会带来什么益处?②采用OHSMS系列标准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③ISO是否有必要开展这一领域的工作?会议的结果是:ISO成员国应就本国、本地区制定OHSMS标准的情况向ISO中央秘书处报告,报告的情况将刊登在以后的《IS0通讯》上。时机成熟时再由IS0研究后决定。 2.部分国家和组织开展OHSMS状况 尽管ISO暂未颁布统一的国际标准,但在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早就认识到 OHSMS标准化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均着手本国或本地区OHSMS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活动。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卫生体系指南》的国家标准;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199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挪威等国先后提出或制订了OHSMS有关指南、导则或标准;1996年6月IS0/TC67的SC分委会制定了ISO/CDl4690《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1998年10月美国石油协会(APT)制订了《环境、卫生与安全(EHS)管理体系》;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OHSMS)标准,即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OHSASl800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1实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