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认证与SC认证的区别
QS认证与SC认证的区别
一、为何要取消QS
以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原因有:
1. 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完全能够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
3. 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必须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二、SC是什么?
SC是“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与QS一样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根据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不再使用QS标志,而是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三、SC编号规则
sc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3位数字为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志,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以及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志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四、QS与SC的区别
QS认证制度
QS认证制度
QS认证制度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志,它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1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以及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QS认证主要包含三项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QS认证对生产场所和设备的要求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该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一年茶季前清洗1次。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绿茶生产必备杀青、揉捻、干燥设备(手工、半手工视生产工艺而定)。2、红茶生产必须具备揉切(红碎茶)、揉捻(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拣梗和干燥设备。3、乌龙茶生产必备做青(摇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设备。4、黄茶生产必备杀青和干燥设备。5、白茶生产必备干燥设备。6、黑茶生产必备杀青、揉捻和干燥设备。7、花茶加工必须筛分和干燥设备。8、袋泡茶加工必备自动包装设备。9、紧压茶加工必备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10、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必备筛分、风选、拣梗、干燥设备。11、分装企业必备称量、干燥、包装设备。
QS认证程序
一、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生产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资质。新建和新转让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资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资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发证阶段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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