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万湖南益阳市资阳区出台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出台《资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办法》共八章二十条,从专利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获专利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促进、争创名牌六个方面,细化制定11条具体措施,重点资助或奖励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最高奖励达30万元。(以下附全文)
资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鼓励争创名牌,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稳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资阳区本级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奖励、争创名牌奖励等知识产权促进运用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对象为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资阳区的个人和在资阳区申请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实施资助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1. 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2. 申请资助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联络地址必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3. 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0.2万元给予补助;获得马德里商标的按每件0.4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的按G20国家每件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他国家按每件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1. 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3. 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七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
1. 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 第一专利权人联络地址必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3. 已按时缴纳当年年费;
4. 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当年应缴年费额度的50%。
第八条 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1. 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 专利权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 申请人银行账户、年费缴纳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奖奖励
第九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1. 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 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申报专利奖奖励需提交下列资料:
1. 专利奖申报表;
2. 奖励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分为贴息补助、担保补助和评估补助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补助额度:
1. 贴息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担保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担保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每一年度给予0.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每一年度给予1.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每一年度给予2.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一年度给予4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一年度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担保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评估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评估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每一年度给予2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万元-5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每一年度给予3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每一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评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时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 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申请担保补助还需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直接质押贷款不需提交);
4. 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质押专利权、商标权的评估报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
5.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1. 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2. 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企业当年度申请专利数量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七章 争创名牌奖
第十五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单位(协会、乡镇党委政府等),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须提交下列资料:
1.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申报表》;
2. 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八章 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拨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组织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对在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本级其他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
来源:http://www.hnziyang.gov.cn/18534/18525/18644/18291/content_1326158.html
最高奖励30万元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即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障创新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周期及奖项设置
第四条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设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
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及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省专利奖每5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省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省专利银奖不超过20项、省专利优秀奖不超过40项,其中评出发明专利的奖项原则上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
第六条省政府对省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省专利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省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省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成员担任,吸收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另发文,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审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按照技术领域和类别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自荐
第十条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申请注册,或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以及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报省专利奖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主体的证明资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资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资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专利奖参评项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能够推荐参评项目:
(一)市(地)政府(行署);
(二)省直部门;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黑龙江省有关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
(六)其他符合省政府要求的单位。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命名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能够自荐1项参评项目。奖励办公室能够结合省专利奖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省专利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省专利奖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公示后,组织专业评审组开展有关评审工作。
(二)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及现场答辩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
(三)奖励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明确获奖项目以及奖励等级。
(四)奖励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参与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十八条奖励办公室接收异议资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资料及处理意见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经奖励委员会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向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奖牌,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公室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于获奖项目,专利权人能够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资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