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
关于就《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拟对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进行修订,目前已形成《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说明(见附件2)进行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或个人可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会邮箱:bp@bjpaa.org,邮件主题请标明“《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2020年6月2日
(联络人:张亮;联络电话:82194380)
附件: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2017 年,我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为保障标准的合规性和先进性等,我会于2020 年启动了《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
2019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开始实施;2019 年 5 月 1 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给专利代理行业带来了重大改变,例如专利代理人正式变更为专利代理师等。
(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实施;2019 年 1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为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2017 年《评价规范》发布以来,专利代理行业和团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发生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了较大转变,同时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团体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因此2020 年对《评价规范》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专利代理人名称
依据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原《评价规范》中“专利代理人调整为“专利代理师,并对相关定义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主观评分
进1步调整主观评分分值,将原《评价规范》表 B.1 中审协评分的“沟通能力、专业水平(D2)改为“继续教育情况由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评分,并将其分值由 6 分降为 4 分。
(三)调整专利代理质量指标
调整《评价规范》表 B.1 中专利代理质量指标以及参数,使得指标更细致,且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如下:
1.调整“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平均答复审查意见次数(D5,4 分)为3个指标即“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权利要求数差(D5,2 分)、“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被引用次数(D6,1 分)、“3年授权发明专利评价每件专利简单同族数(D7,1 分)。分值合计不变。
2.调整“近1年发明专利撰写评估质量(D8)为“近3年结案发明专利平均价值度(D10),分值不变。
(四)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
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鼓励专利代理师获取国外专利代理相关执业资格,增加的指标如下:
1.增加“D28 境外学习和工作经历指标,在境外连续学习 2 年以上,或境外累计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1 年以上得分。该指标满分 1 分。
2.增加“D29 境外执业资格指标,指获得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证或通过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考试。该指标满分 2 分。增加上述指标的同时降低“入选行业专家库指标的分值,由 3 分降为 2 分。
(五)其他文字及措辞调整
根据指标调整的结果,对相应的文字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附:专业能力评分表
近日,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网站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进行征求意见。能力评价规范中包含A至AAAAA级代理师应满足的条件及《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分规则》。
符号对应的名称
V:专业能力主观指标得分
X:专业能力总得分
Z:评价指标总得分
Y:连续从业年限得分
A-AAAAA级应满足的条件
A级专利代理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执业年限不少于1 年;
b) 3 年内无专利行业惩戒记录;
c) V≥5;
d) X≥30。
AA 级专利代理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
b) 3年内无专利行业惩戒记录;
c) V≥6;
d) X≥40。
AAA级专利代理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
b) 5年内无专利行业惩戒记录;
c) 提供专利代理案例代表作3篇;
d) V≥6;
e) X≥50或Z≥60。
AAAA级专利代理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
b) 5年内无专利行业惩戒记录;
c) 提供专利代理案例代表作5篇,其中,专利复审、无效或诉讼案例不少于1篇;
d) V≥8;
e) X≥60或Z≥70。
AAAAA级专利代理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执业年限不少于7年;
b) 执业期间无专利行业惩戒记录;
c) 提供专利代理案例代表作10篇,其中,专利复审、无效或诉讼案例不少于2篇;
d) V≥8;
e) X≥80或Z≥100。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分规则》
推荐阅读:
→优秀专利文件评选标准
关于就《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拟对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进行修订,目前已形成《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说明(见附件2)进行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或个人可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会邮箱:bp@bjpaa.org,邮件主题请标明“《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
1.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2.《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0年6月2日
(联络人:张亮;联络电话:82194380)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2017年,我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为保障标准的合规性和先进性等,我会于 2020年启动了《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
2019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开始实施;2019年5月1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给专利代理行业带来了重大改变,例如专利代理人正式变更为专利代理师等。
(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18年1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 始实施;2019年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为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2017年《评价规范》发布以来,专利代理行业和团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发生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 法律法规环境发生了较大转变,同时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 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团体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因此2020 年对《评价规范》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专利代理人名称
依据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原《评价规范》中“专利代理人调整为“专利代理师, 并对相关定义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主观评分
进1步调整主观评分分值,将原《评价规范》表 B.1 中审协评分的“沟通能力、专业水平(D2)改为“继续教育 情况由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评分,并将其分值由6分降为4分。
(三)调整专利代理质量指标
调整《评价规范》表 B.1 中专利代理质量指标以及参数, 使得指标更细致,且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如下:
1.调整“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平均答复审查意见次数(D5,4分)为3个指标即“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 专利权利要求数差(D5,2分)、“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被引用次数(D6,1分)、“3年授权发明专利评价每件专利简单同族数(D7,1分)。分值合计不变。
2.调整“近1年发明专利撰写评估质量(D8)为“近3年结案发明专利平均价值度(D10),分值不变。
(四)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
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鼓励专利代理师获 取国外专利代理相关执业资格,增加的指标如下:
1.增加“D28 境外学习和工作经历指标,在境外连续学习2年以上,或境外累计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1 年以上得分。该指标满分1分。
2.增加“D29 境外执业资格指标,指获得境外专利代 理职业资格证或通过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考试。该指标满分 2 分。
增加上述指标的同时降低“入选行业专家库指标的分值,由3分降为2分。
(五)其他文字及措辞调整 根据指标调整的结果,对相应的文字和措辞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