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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制度,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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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制度,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性

注册商标制度

注册商标制度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核准申请注册,授予申请申请注册人以商标权的制度。按注册商标制度,商标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核准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因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只保护现今申请注册的商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注册商标制度,依据各自的商标法,通常采用三种具体的申请注册形式:第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要求商标必须在申请注册前已经使用,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也就是说,使用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如美国、秘鲁等国。第二种形式:它的特点是要求注册商标申请应附有商标所有人保证他将使用这个商标的声明。这种形式典型地规定了制裁的方法,假如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则能够从申请注册底簿上注销这个没有使用的商标,如英国。第三种形式:它的特点是容许商标能够不经过使用或者不提出即将使用的声明,仍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但一经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违反这一规定,将受到不同的制裁,同时给商标专用权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这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章第三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内改正或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这就是说,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申请注册,完全由企业决定。企业根据自己的商品性质和市场的情况,决定其是否申请注册,必须即申请申请注册?不必须则不申请申请注册。当然这也有例外情况,对于药品等特种商品,国家法律则规定必须进行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与表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别(1)申请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则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稳定的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有利于确立商品信誉,在市场竞争中使产品处于优势地位。如发现别人侵犯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就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使用该商标时将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都有可能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而被视为侵权受到处罚。(2)申请注册商标比未申请注册商标易创信誉申请注册商标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即便于创名牌,能够在商标上加注“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记,这会给消费者心理带来一种可靠的信誉感,从而增强人们对商品的信赖,并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而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得到专用权,也不能在商标上加注“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记,显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失去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者的优越性。(3)申请注册商标比未申请注册商标易于宣传商标通过申请注册获得专用权,因而申请注册商标就具有排他性,在其申请注册范围内不会出现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这就有利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人通过大众传播的各种媒介加以广告宣传,使消费老熟悉了解自己的商标,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未申请注册商标因不受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很可能与别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广告宣传,就会造成侵犯别人专用权,从而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已作的宣传只能为别的企业带来好处。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既然有区别,因此,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是否必须申请注册,就应实事求是,慎重地加以选择。

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性

注册商标制度作为国家维护商标显著性功能以及社会利益平衡的必要手段,各国存在一定的共性,普遍都包含了两项最基本的内容,其一,以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获得申请注册的首要要求,确保商标本身具有应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使得各方利益得以有效保护;其二,设置拒绝注册商标的条件,以减少商标可能在市场引起混淆或误导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的有害性。可是,注册商标制度具有天然的地域属性。商标因能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挥重要的识别功能而具有悠久的使用历史,自古许多国家都产生了各自的商标使用与管理规则。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的注册商标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申请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往往受到特定区域内的商业习惯以及公共秩序的影响,同时各国商标法律传统以及发展水平也存在不同。因此就世界范围来看,注册商标制度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特征。(郑宏光:欧洲商标法的早期历史研究[A].见:张玉敏.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M].2005:181~196)商标这种差异体现在程序要求与实体条件方面。在程序要求方面,各国就注册商标申请、审查以及注册商标有效性争议的程序设置各有相同。在实体条件方面,地域性差异主要体现在注册商标主题方面,包含商标的界定、类型、显著性的认定标准等方面。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差异的1个突出表现就是商标在先使用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国注册商标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目前就世界范围看,使用在各国注册商标制度中的性质能够分为四类:一是商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只能获得推定专用权,如美国;二是商标不申请注册使用与注册商标使用并存,但申请注册商标受到的保护范围更大一些,如英国;三是不申请注册使用与注册商标使用并存,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才获得商标专用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含我国都实行此种制度,四是注册商标后方容许使用。张乃根、陆飞.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33.)。大陆法系为主的国家所确立的注册商标制度往往实行一种“全有或全无”(all-or-nothing)的方法,即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不是商标权利取得的基本手段。而普通法系国家通常一方面保留了在先使用获得取得权利这一法理基础的同时,也同时积极采用注册商标制度作为权利取得的基本方式,即普通法的使用制度与成文法的申请注册制度相结合的复合式注册商标制度。英国在1875年就引入了注册商标制度,但直到1994年商标法修订前在先使用仍然是商标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英国在历史上一直倚重商标的使用保护商标权利,在1875年引进申请注册制度后,对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仍旧靠禁止普通法的仿冒之诉保护,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则同时给以传统保护及成文法的双重保护。在1994年商标法修订前,英国商标法为1938年商标法,依据该法,使用商标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必要条件。林一飞:英国商标保护中的仿冒之诉[A].见: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2)。美国尽管也建立了联邦注册商标制度,形成了商标权利的各州普通法与联邦成文法的双重保护制度,可是其注册商标的效力受到商标使用事实的制约与影响,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只能获得推定的商标专有权,商标最先使用人的商标专有权仍受到法律保护,并可基于对商标的使用推翻申请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推定。因此,此种申请注册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其实质特征仍然是维持使用在先原则在程序方面。总之,就世界范围看,注册商标制度尽管在各国得到普遍建立,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制度构建模式的不同,各国的注册商标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具有显著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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