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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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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复审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可能基于下列三类原因:

(一)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即申请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

(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因违反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规定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对于因违反上述第(三)类规定而被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含驰名商标所有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明确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能够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此外,商标局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商标,能够依职权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复审

一、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权的无效宣告,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原规定的“撤销”。商标无效宣告包含以下情形:①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之规定,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②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据上述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明确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能够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据该规定不返还侵犯商标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二、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事实,对不服商标局的处理决定,依法进行评审的程序。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评审以下案件:①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复审;②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③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复审;④对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提出的撤销作出裁定;⑤对申请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⑥对认为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在于:确认、维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阻止、撤销当事人的不正当权利。因此,商标评审工作对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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