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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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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

可是这样的一种联想很难使驰名商标弱化,相反,由于其将驰名商标作为戏仿对象,其必须表明与该对象的不同,因而成功的戏仿会使得原商标更具有显著性。至于丑化,原告指出,由于宠物狗可能会被这样的狗玩具噎着,而使得1个旁观者会迁怒于LouisVuitton,并且狗玩具的价格是10美元,而正宗的LouisVuitton商品价格在1190美元左右,这就会贬损原告的驰名商标的声誉。法庭认为对于一般的消费者,狗玩具和LouisVuitton坤包还是能辨别的,至于狗被噎着的可能后果,那仅仅是一种想象中的可能,现实中并没有发生如此的事例。因此丑化也没有被支持。上述案例以及相关分析表明,在美国,TDRA尽管承认了丑化,可是其适用的情形很难扩大,丑化的认定仍然是植根于普通法中的将商标用在色情、毒品、非法交易背景之下从而使得商标的声誉受到贬损的情形。尽管上述提及的一些案例想竭力扩大丑化的适用,但分析表明,这种扩大可能是徒劳的,甚至是错误的,由于大多数案例是把商标混淆之后产生的不良后果与丑化混同在一起。至于对商标的戏仿,法庭的分析表明,即便不构成合理使用,在大多数场合,成功的戏仿不可能构成商标弱化,由于戏仿很大程度上是要突出被戏仿商标,而不是弱化它。戏仿确有可能在某些场合构成商标丑化,可是原告必须证明丑化的极大可能性,而不单纯是想象中的被贬损。能够认为,淡化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处于一种探索之中而未完全定型的状态。从FrankSchechter提出商标反淡化保护之始,弱化就是美国司法以及立法关注的重点。尽管历经近70年的探索之后,FTDA和TDRA中终于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司法实践中对弱化条款的适用尚有疑惧。尤其在混淆理论扩大之后,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对于弱化的单独认定,而通常是将其视为与混淆同时发生的一种侵权形态。这至少使得现阶段,弱化的法律需求并不那么迫切。而一系列丑化的案例则表明,TDRA的相关规定可能对丑化的认定有一些协助,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在尝试将丑化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充。然而,TDRA中对于丑化的界定主要是由普通法的发展而来,即使是成文法的规定可能也无法摆脱既有的案例的影响。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评述

商标淡化保护是现代商标功能转变的必然结果。商标从其诞生开始,其功能经历了从最初的来源指示,到质量保证,再到广告或者信息传递功能的过程。尽管商标的传统的功能仍在,传统的保护方式也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普遍认为,在现代社会,商标的来源指示功能只是其基础,现代商标更重要的是质量保证与信息传递功能。商标承载着生产厂家的声誉,但同时其经使用之后也成为具有价值的宣传工具。美国在其商标淡化保护实施过程中,有支持与反对两派,双方都不乏重量级的学者。赞成者如RudolfCallmann教授、WalterDerenberg教授和BeverlyPattishall教授等,反对者如GeorgeMiddleton律师、MiltonHandler教授和McCarthy教授等,都见仁见智,对淡化的理论成熟以及有效实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反对者对于商标淡化的疑惑有二:一是在理论上,商誉本身的法律定义还存在一些疑惑。二是在实践中,证明商誉的实际损害或者损害的可能性有一定的难度。可是,即使是反对商标淡化立法的人也可能不得不承认,商标淡化所强调的对商誉的保护本身并不为过,由于传统的商标保护理由也根基于此。是否采取商标淡化理论,取决于一国的立法政策。美国的商标立法一直以国家利益保护为重。例如,在普通法中,商标经使用产生的商誉才是其保护的前提和权利的基础,也是美国商标保护法的法理基础。可是,在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为了使本国的商标得到更强的保护,自1988年始,美国在申请注册审查过程中转向真实意图使用原则。这是商标使用主义向注册商标主义的折中,尽管前者法理逻辑更为严谨。同样,由于美国拥有众多的全球驰名商标,美国乐于在TRIPS进程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提高到1个新的层次,这是美国推进商标淡化保护的1个不能忽略的历史背景。美国对商标的淡化保护的探索,从1927年Schechter发表论文作为时间的起点,持续了80余年。在2006年TDRA之后,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基本成熟。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首先是商业外观的淡化保护与版权保护及专利保护之间的界限问题,美国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商业外观的淡化保护所可能导致的违宪审查问题,是其必须面对的难点。其次,是否在TDRA规定的弱化和丑化之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淡化类型?美国的联邦立法进程前后的答案并不一致。最后,TDRA对淡化的定义,表明在淡化的判定过程中,商标的近似性、头脑中的联想以及联想产生的对于商标的负面效果(或者极大可能性)是重要的3个因素,但联想所产生的不同损害的判定仍然是司法面临的巨大难题。美国司法实践就这些难题的探索,可能还必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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