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

  
很多企业对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希望大家能对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

国际商品分类表

商品分类商标主管机关为便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申请注册和管理,根据商品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将众多商品分为若千类,称为商品分类,根据分类,按一定顺序排列编号成表册,即为《商品分类表》。《商品分类表》是区划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管理的法定依据。我国的《商品分类表》是根据商品生产原则(即生产部门相同的为一类)原料原则(原料相同的为一类)为主,同时考虑销售和用途原则(销售部门相同的分为一类,用途相同的分为一类),将商品分为78类。这是1963年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一直沿用到1988年10月底。但我国的商品分类过细,已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为我国加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协定创造了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决定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注册商标用商品国际分类,这是我国商标管理史上的一件大事。国际商品分类表国际商品分类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明确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自1957年制订后,已9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1985年修订的。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两个表,一是附有注释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类为8类;另一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第二部分是按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国际商品分类区划的基本原则:①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②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③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的商品原则上与其它商品归为一类;④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资料分类时,假如由几种不同的原资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资料区划类别;⑤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论争及评析

在国际上,上述多种不同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并行存在,不仅影响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协调,也引起学界对地理标志保护路径选择的持久论争。在国内外学界,既有批评商标法而主张专门法保护的呐喊。例如,有学者认为,“商标保护是一种弱式意义上的制度安排”(37)“采取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存在着缺陷。”(38)其无法为地理标志提供全方位保护,因此理想的判式和图景应是专门法进路。与之相反,也有支持商标法保护而批评专门法的声音。例如,有学者认为,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两者都是来源识别标识、质量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将地理标志看作商标的‘子集’是完全合理的。”(39)假如不切实际地、一味地强调加强立法、通过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实际上是“错把‘法律的堆积’等同于‘声誉的积累’”,对于打造地理标志“声誉”和实现成功的市场营销,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实难替代。(40)有学者甚至批评,《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特殊保护制度是“旧世界哲学和专制主义商业观的代表”。(41)国际上多种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并存,以及与之相关的激烈学术论争,充分地体现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复杂性,同时也代表着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未来充满更多不明确性。应当说,学界将各国各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实践大致区划为上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等法律模式,主要是一种类型化的理论归纳,是对各国各地区所采取的主要保护方式的直观认识。我们通过对各国各地区地理标志制度的深入考察发现,无论是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还是运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其实很少存在纯粹地依靠某一单项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简单做法,而更多是综合多项保护立法。归纳来看,各国各地区对地理标志所提供的法律保护,通常都采用防御性的行为法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等)与积极的权利法保护(商标法或者专门法)的结合。不过,在地理标志权利保护问题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自身法律传统、现实国情和产业利益,形成独立权利保护和商标权保护两种不同“设权”路径。这两种不同“设权”方式,究竟孰优孰劣?理论上也是褒贬不一。从实践层面来看,客观地讲,他们各有优势和局限性。各国各地区不同制度实践的存在充分反映出,某一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怎样设定,如学者所言,“并不是纯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问题。”(42)对地理标志究竟应施以专门法保护、还是商标法保护,两者其实“无高下之分,关键是符合各自国情并能够有效实施”。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