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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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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有什么

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

(一)注册商标申请原则的概念所谓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是指注册商标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注册商标并非想怎么申请注册就怎么申请注册,没有规则可循,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二)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又称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商标自愿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是否申请申请注册,由其自己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自愿原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商标是否必须申请注册,由商标所有人自己决定,别人包含商标主管机关是不能决定商标是否必须进行申请注册;二是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依法决定是否准予申请注册,而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必须说明的是,既然注册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这就表明商标所有人也能够不申请注册商标。然而,由于仅有经过申请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商标所有人尽管能够不申请注册商标,但由于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就不能禁止别人使用自已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行商标自愿申请注册原则,也有一定的例外,即某些特定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此即为《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按照目前的规定,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规定,人用药品包含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以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上述这些商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此实际上是一种商标强制申请注册制度,是商标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的1个例外。(三)申请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又称为注册商标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都提出了申请注册的申请,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中的申请在先原则,是目前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我国也实行这一原则。确立注册商标申请在先或者与之相对应的使用在先的原则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商标一经申请注册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假如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究竞将该商标专用权授予何人。包含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之因此确立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其中的1个主要原因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能够明确1个比较容易判断的标准,即申请日期。由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作为1个客观事实,谁先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是比较容易查明和判定的。假如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则必须查明谁先使用了商标这一事实,而是否使用商标以及从什么情况下开始使用商标等情况,并不是由申请人自己说了算,必须由证据来证明,而该证据是否就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仍需进行审查。因此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将会给商标主管机关带来相当大的工作量。同时,既然注册商标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由商标所有人自已决定是否申请申请注册,假如商标所有人重视自己的商标,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早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以便早目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不应当一方面在使用商标,另一方面对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漠不关注。假如商标所有人只关注使用商标,而不关注自己在法律上对该商标拥有何种权利,只是由于发现别人也在使用自己的商标时才去主张权利,等于是将自已本来能够享有的具体而又明确的权利变得具有不明确性,必须再去找寻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因此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实际上是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当然,客观事物是复杂多样的,申请在先作为注册商标的项原则,也并非是绝对的排斥使用在先原则的运用,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日提出洼册申请的情况下,当1个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广为人知即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被别人申请申请注册的情况下等,也必须适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以明确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归属。

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有什么

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有什么

商标所有人要是想让自己的商标从普通商标编为申请注册商标的话,就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此时就涉及到一定的注册商标申请原则。究竟这个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有什么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有什么

(1)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必须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别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申请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申请注册原则

所谓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申请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注册商标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申请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申请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中华有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我国相关法律中主要规定了5个,包含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脱节同意申请注册原则、申请注册原则以及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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