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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条件及流程(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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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条件及流程(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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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九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申请注册著名商标所需条件?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10.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11.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第七条 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历史悠久的老字号、非营利性质的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在《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组,组织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经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认定著名商标,在省级媒体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著名商标牌匾和证书。第十五条 在著名商标审查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公告和奖励等所需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商标注册人积极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五条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连续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

(三)在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稳定;

(五)商品的覆盖地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第七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著名商标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第八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著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六十日内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发给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成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复核认定并公告。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其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推荐其参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著名商标: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不按核准的商标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满未按本规定申请复核的;

(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借、转让著名商标证书。被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收缴其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但公告前巳经登记的除外。第十五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禁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损害著名商标。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国家或省、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著名商标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材料为: 申请中国著名品牌商标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怎么申请;可以在专业的商标申请平台申请商标

著名商标如何认定

一、正面回答

著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如下:

1、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2、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3、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且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二、分析详情

商标是一个公司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件商品的脸面,对后期的宣传,推广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著名的商标更是难得而且可贵。著名商标是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申请认定的,著名商标的范围是在申请的该省市内,这点是不同于驰名商标的,但是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时候也是有一些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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