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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初步形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财富分配制度、回报及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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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初步形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财富分配制度、回报及激励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初步形成

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1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前夕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均规定,奖励科学的发明、发现,普及科学知识,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和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1950年,政务院公布《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的暂行条例》,并批准实施《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63年批准实施《商标管理条标》,并发布实施《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2年9月和1993年2月分别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订。2000年8月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加人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每1个法律都有特定的保护对象。例如,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商品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的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倡导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这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就形成国内和国际的基本体系,再加上与其它保护方法相结合就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网。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财富分配制度、回报及激励制度

1.从财富分配制度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向“按知分配”制度转化。财富分配方式的选择,应该也只能从现实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依托点出发。从逻辑上讲,就是根据财富增长的状况来分析和明确影响财富增长的生产要素,其次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增长中的作用大小来明确各要素在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和比重。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力,这就决定了知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不仅要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且要成为财富分配的主体要素。“按知分配”就是按知识进行财富分配,它是指知识财产(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凭借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按所创造的知识成果和价值大小而获得相应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按知分配的“知”应包含投入各项经济活动的知识劳动、知识产权以及知识劳动力(即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条件下,知识财产的所有者身兼知识型劳动者和知识财产投资者双重身份。作为劳动者,有劳动的投入;作为投资者,有知识的投入以及用收入积累的资金的再投入,因而,按知分配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兼容了人类社会已有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方式。目前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现实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兴起与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为适应国际竞争的必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得到了较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地位的确立,必然导致我国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社会财富按知分配制度。我国有许多依靠知识致富的事例。IT行业是靠知识致富的典型:高科技领域经理人的薪酬高于消费品、零售业、船运业、房地产业等7个行业;无论是高级管理层,还是初、中、高级经理人,房地产业经理人的薪水仅有高科技行业的60%,消费品行业是房地产行业的96%。同时,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按知分配制度的实现方式,包含职工持股、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股等在中国企业中也渐渐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一部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构建了较完善的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管理者期权,适当实行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成为向“按知分配”制度转化的先行者。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回报——激励机制正逐步健全,趋于规范化、合理化知识作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是不会自然生长的,必须依靠智力成果创造者去发明创造,或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再创造(创新)。在知识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创造和创新不仅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且面临高难度和高风险。由于知识财产的公共性,无数个人能够共享某一智力成果;又由于知识财产的“外部性”,知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常受到侵犯,就容易造成知识创造和创新完成后,创新者不能在知识生命周期内从其智力成果的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同时,也不会有投资者对知识创新、技术发展提供前期的巨额投入,从而造成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停滞。尽管奖励和酬金能够为某些发明人带来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供合法依据,而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的发展却提供了这种保护。据德国一家经济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假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21%的发明创造不会产生,另有26%的发明创造不会向社会公开。据美国一家研究机构统计分析,假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那么世界上60%的药品不能研究出来。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能够保证智力成果的排他独占权,保障所有者的权益,为权利人提供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给发明人和制造实用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亚伯拉罕?林肯),同时会使科技创新不断地向前发展,使新的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回报机制趋于合理化。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研究生的年收入大于大学毕业生的年均收入,大学毕业生的年均收入明显高于中学毕业生的年均收入;现在各大公司均争夺高学位人才。该项调查说明,在中国现阶段,具有知识的高级人才知识财富的所有者,其就业机会多、就业空间大、收入水平高。个人的知识将决定个人收入的起点和方向,知识是新财富的来源;要做到按知识和能力分配社会财富,首先必须有知识产权制度来界定、保护个人知识产权,使知识财产的回报机制趋于合理化。(2)我国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趋于规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知识成果的国家奖励激励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原先徒有虚名的“国内外先进”、“国内外领先”等“水平”评价被取消;同时,为提高科研质量,减少了奖励的种类、数量和等级,加大了对科研成果和突出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正趋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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