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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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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2002~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其中,受理专利案件12883件,年均增长1132%;商标案件7261件,年均增长3742%;著作权案件20396件,年均增长3307%;技术合同案件4370件,年均下降1522%;不正当竞争案件6730件,年均下降218%;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681件,年均增长3292%。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并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并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这表明中国入世和知识产权修法等新形势已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同比增长592%和495%。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和1207%。新收再审案件42件,同比减少3件,审结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2006年这六省市新收一审民事案件占全国的6727%;福建、河南、四川、湖南、湖北、河北、辽宁、江西、重庆等省份的案件也相对较多。2006年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9件,同比上年增长3471%。此外,根据一项近期初步统计,仅2006年1~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52件和447件,其中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案件533件和308件,受理和审结涉及港澳台投资的案件219件和139件,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也占相当占比。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慎重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129件,审结126件(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5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74.07%;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72件,审结162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611%;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71件,审结66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4.92%。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法院的诉前临时措施的实际裁定支持率也是相对较高的。多数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各地法院注意积极在起诉时和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7件,审结69件(含旧存,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15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67%;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032件,审结953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60%;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60件,审结49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525%。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严格依据刑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全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769件,生效判决人数1212人,同比分别上升5228%和6221%;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437件,生效判决人数76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525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5人。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396件,审结1436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58件,同比上升3672%;商标案件235件,同比上升1244%;著作权案件10件,同比下降6774%;技术监督案件690件;其他案件3件。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发展

中国入世已经十多年了。中国政府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保护标准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中国法院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设置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系。这一体系对统一全国执法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基本奠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保护的司法机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转入到与市场更加贴近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领域。2006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探讨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意见稿》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月,前两个意见稿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发布施行。后1个意见稿正在做进1步修改。这些重要的司法文件将对统一全国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理适用法律尺度、利用司法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对涉及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应纠纷的审理十分重视。这类纠纷一般涉及到专利、技术秘密以及行政审查的标准、信息的保护等等。法院受理的主要是前两类侵权纠纷案件。医药开发时间长、投资巨大,履行药品上市的手续和试验审查工作延续时间也长,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应当依法加强。同时涉及医药知识产权的行使又涉及到社会公众健康利益、各国行使主权和形成政策等诸多方面,在法律层面又都存在例外或者特殊的规定。据了解,美国推动各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但在国内为了公众健康却奉行平抑药价的政策。加拿大不久前的波拉例外案例(bolarexception)也采取了兼顾产业政策和公共健康的“审查例外”和“储存例外”的有限例外政策。中国有13亿人口,医药市场巨大,所涉及的公共健康利益等也十分严峻。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政策制定与掌握显得更加重要。医药开发商和使用人等方方面面应当利用已经建立起的法律机制,依法、协调地不断调整和解决所发生的冲突与分歧。人民法院对“万艾可”专利之争、伊莱利利公司新药方法专利侵权纠纷和QQ汽车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等一系列涉外大案的依法受理和开庭审判,本身就说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依据法定程序运用符合TRIPS协议的司法机制进行处理。预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日益增长,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贸易摩擦也会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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