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保护意义的法律,到1994年TRIPS协议的正式签订,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不断完善、从国内法到具有国际性法规的漫长路程。尤其是近百年来,技术、贸易和文化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不断挑战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强度和灵活性。法律不断渗进,给知识产权制度的进1步快速发展仿佛注人了催化剂。回顾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深化认识法律在其中的作用。(一)第一阶段:”特权”的确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可溯及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一切规制体现着占有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劳动力的统治者的意志,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铸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1个基本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敕令、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其效力只可能涉及颁发敕令的官吏、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地域内。这种。特权”的确立,是智力成果被首次承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第一阶段。尽管地域性一方面在形式上似乎限制了创造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又正是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智力成果才为其权利人所专有,由智力成果产生的利益,才能被其权利人所独享,从而使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的前提下实现了另一重要特征。专有性”。(二)第二阶段:“法权”制度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特权”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产业革命所导致的发明创新热潮。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特权”制度化,使知识产权终于成为依法产生的“法权”,这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第二阶段。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假如没有专利制度是难以发生的。在当时的支柱产业——棉纺织业的水力纺纱机等许多发明都是在专利权的保护下诞生的。专利制度的作用在19世纪变得更为明显。德国、美国利用专利保护,有力地推动了本国技术和工业的发展。德国从1850年的穷国,跃升到1900年的富国,其在1877年颁布的专利法起了重要的作用。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智力成果而言,在一国境内出现的发明创造,只要它能够带来利润,并增强竞争能力,其他国家的资本家就要千方百计地去获取并加以利用。为更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希望“无偿”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家的创造者依其本国法律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从一国内部的角度而言,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科技、文化成果,不利于国内工商业的繁荣,并且也不利于国内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因此,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各国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自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国内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因此,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并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具有法律效力。(三)第三阶段:具有”国际性”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已超越了国界,他们希望通过对国外的销售、投资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对资本主义发展不利的一面便显露出来,!尤其是它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必须之间的分歧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谋求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问题被提出,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先行者进行了该方面的许多开拓性工作。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6g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形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与之相适应的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及后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它们同后来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注册商标条约)(1973年)等一系列全球性和地区性的知识产权条约一起,共同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体制。至此,具有严格地域性的各种知识产权得以通过种种途径获得多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性”,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进程中的第三阶段。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
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诞生于古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中国,而是诞生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欧洲。尽管中国是文明古国之一,“四大发明”对人类做出过突出的贡献,但中国自古代起重视“有形”而忽视“无形”,因而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1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近代社会中,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长期处于受欺凌的状态,教育和科技得不到正常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观念没有形成。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制度有重大影响力,按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演进,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萌芽期(清朝末年—1949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始于清朝末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变法图强的要求,促使清政府要着手建立近代法制,分别于1898年、1904年和1910年先后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著作权法。这些法律作为一种崭新的文化,注入了当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尽管清政府很快覆灭,可是,这些法律制度都被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继承下来,并经修改和完善继续实施。但由于中国当时的社会条件有限,这些法律制度都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二)初始期(1949年—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特别是“十年浩劫”期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致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国民经济遭受到严重的损失,濒临崩溃的边缘。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大部分处于零星的、分散的、断断续续的、初始的状态。事实上没有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三)建立成长期(1978年—199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以专利权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孕育到建立发展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分别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邻接权、专利和商标等专门性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这一阶段,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经济从1984~1988年经历了1个加速发展的飞跃阶段。到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翻一番的第1步战略目标已经实现。与经济发展相一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已能用法律详尽地对由“智力”成果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发展给予调整,从而结束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长期,进入了成熟完善期。(四)成熟完善期(1993年至今)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找到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合适的土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内部环境和坚实的经济基础。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必须,我国在完成知识产权的主要立法后,参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了成熟期,开始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标准发展。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包含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和30日、1993年4月30日、1994年1月1日和8月9日、1995年7月1日和12月1日、1996年6月9日、9月17日分别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和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关于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洪堡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的成员国。除此以外,1990年11月,GATT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而纳入谈判议程,在发展中国家做出最大让步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TRIPS的内容能够分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少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能够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其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各成员国最基本的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少标准,也就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标准。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适用于我国的情况。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其最少要求,在保护标准上进1步向世界规则靠近。在当今中国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项基础性的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