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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比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绩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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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比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绩效比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比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存在于各类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里,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为例,《商标法》的第53~59条、《专利法》的第60~70条、《著作权法》的第46~55条分别规定了针对三种权利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制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制度主要在保护程序启动的方式、保护程序可使用的救济手段和方式、保护程序运行结果的生效方式、保护程序运行结果的效力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在保护程序启动的方式方面,行政保护的启动能够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启动,也能够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启动。而司法保护的启动方式是单一的,只能因别人起诉而被动启动。在保护程序可使用的救济手段和方式方面,在行政保护程序中,侵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非常广泛多样,例如,对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理时,能够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能够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能够处以罚款。在司法保护程序中,法院依据原告或者公诉机关的请求,能够判令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含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其中罚金能够单处,也能够与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保护程序运行结果的生效方式方面,在行政保护程序中,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相应的期限内履行,即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也不停止执行。在司法保护程序中,根据二审终审制,在上诉期间内,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因此一审判决所决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作出效判决前不能履行。在保护程序运行结果的效力方面,行政保护程序启动后,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是终局性的,要受到司法的审查,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决。而司法保护程序启动后,经过两审终审,司法判决是具有终局效力的,尽管在二审终审后仍有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启动,但仍是在司法范围内,与行政保护程序中对结果的司法审查不可相比。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绩效比较

在评估理念方面,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络。司法机关也具有公共服务机关的属性,对其评估也不能忽视其服务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中要求,要将全面调查为主的司法统计调查方式,改变为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并行的司法统计调查,不定期开展公众满意度、法院形象、审判社会效果等调查活动,为领导决策和把握审判动态提供参考。可见对司法机关的绩效考评指标,也应该纳入公众满意度、法院形象、审判社会效果等绩效指标。通过对此类指标的评估,强调法院的公共服务属性,增加法院的职能角色,改善法院运行机制,提高法院的服务质量。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建立了个案评查、司法统计评估和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三位一体的司法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从而在实践中,将对法院的公共服务属性的评价纳入了绩效评估体系中。同时两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总体而言,司法保护重点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互相制约,行政保护重点体现的是个人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除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此外还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有效地平衡。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理念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目前行政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程序、确权程序、执法程序、纠纷解决程序中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行政绩效评估注重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而司法绩效评估却与此不同,司法的独特特征表现为:①以审判为中心;②以公平为灵魂;③以严格法定程序为表象;④以判断性为基本要求;⑤以权威性为重要标志。因此司法绩效评估要反映司法程序的特点。对司法的绩效评估,重点应评估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效率以及司法审判的程序严格性。通过评估,促使司法审判提高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促使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司法绩效评估理念与行政绩效评估理念的区别主要有:①前者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司法审判的公平性;②前者更加强调司法的中立性,仅有保证最大限度的中立性,才能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平性;③前者更加注重司法审判的效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在诉讼爆炸时代,仅有提高审判的效率,才能解决迅速增多的经济纠纷;④前者更加注重法律监督,仅有在充分的法律监督下,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才能更公平,公信力更高。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⑤前者更加注重维护司法权威,用科学的指标衡量司法过程的优劣,避免民众用个案去评价和否定整个司法系统。综上,能够看出司法绩效的评估以促进司法公平和效率为核心价值,而行政绩效评估主要以促进服务性政府为核心价值,两者中间存在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司法公平还是司法效率,其更多的是强调内向性价值调整。这是法院内部运行规律的要求,如在法定的审限期内审结案件,低改判率要求法院的审判更加公正,这都是法院内部运行所追求的价值。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更注重本体与外界的关系,强调的是外向性价值,如政府要取信于民,要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等等,其行为指向外部。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导致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正是由于法院追求的是内向性价值,因此其绩效评估,更多的是考察法院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内向性价值。那么就不必须设置太多考察外向型价值的指标,如公众满意度,法院形象度等指标。而相反,行政绩效评估在考察资源投入与服务产出比的同时要尽可能多的设置公众满意度等价值指标,通过这些指标设计,促使其完成对外向性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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