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的几个特殊规定

1.请求诉前采取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发现别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行为,如不及时制止这些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合法取得有关证据后,能够在提起侵权诉讼以前,先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权利人在利用这一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证据,并提供担保。2.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知识产权诉讼也不例外。可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有两种情况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一种情况是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充足可靠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另一种情况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假如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也就是说,假如专利权人获得的是一项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只要证明自己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被告也制造了这项新产品,这时,被告就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否则,被告就可能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特殊规定。3.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能够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实践证明,证据保全这一手段运用是否恰当,对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性强的特点,有些权利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十分容易,而销毁侵权证据也轻而易举,因此,假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就难以做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重视证据保全这一措施的运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这种规定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进了1步,对保护知识产权更为有利。运用证据保全这一措施时应由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应当明确必须保全的证据所在的单位、地点、范围、数量等,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应当提起侵权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4.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前的证据交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案件比较复杂、证据资料较多的案件,能够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递交,并且应当给各方当事人留有交换证据的时间,交换证据能够通过开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采信;经过庭审有待进1步查明的事实,能够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间,但以不影响在审限内结案为原则。”根据这些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改革过程中,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已经被普遍采用,其目的在于压缩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力争在审限内结案,反对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目前,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交换证据的基本做法是:(1)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只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资料较多的案件。(2)交换证据的时间一般在开庭前至少7日前完成。(3)证据交换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由合议庭成员主持。(4)未交换的证据,例如,当事人一时无法提交的证据、依法应由法庭调查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提出并进行质证。(5)庭审后根据法庭要求,当事人仍有义务提交证据,但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提交,并经过质证后方可采用。5.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技术问题的处理方式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专业技术性强,而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大多不熟悉技术。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一般通过3个途径解决:(1)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或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做咨询顾问。法庭就案件中的具体技术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参考。(2)聘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供法庭使用。(3)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做人民陪审员。在一审案件中进入合议庭直接参与审判案件,在合议庭中,专家陪审员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6.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得知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得知”,是指权利人实际知道有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它是一种主观状态,以权利人的承认为前提。“应当得知”,是指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不论权利人是否知道,都视为他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这是一种客观推定,由法官通过一定的事实,认定权利人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时间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怎样判决。假如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决权利人失去全部胜诉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则会造成一方面侵权行为仍继续进行,另一方面权利人的专有权会受到挑战。假如认为诉讼时效未过,又显然与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权利人仍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可是,侵权赔偿的数额仅应从起诉前两年开始计算,而不能从侵权行为开始时计算。假如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则将失去胜诉权。

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基本程序。1.诉讼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规定的管辖问题就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权限。基于管辖的规定而产生的权限就是管辖权。当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参照前一节的介绍,首先搞清楚这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其次再搞清楚这种纠纷应当由哪一级法院或哪1个法院受理,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分别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从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多在中级以上法院受理,具体分工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争议标的、影响大小明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从地域管辖而言,一般知识产权纠纷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专利民事案件的专业性强的特点,为了保证执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这类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即专利民事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截至2001年7月1日止,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2.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审理案件中一切重要的问题,都必须经合议庭全体人员共同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要写入评议记录。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能够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能够只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利案件,经常邀请专利工作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这对查清专业事实及正确审理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是很有必要的。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能够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容许公民旁听;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4.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1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行上诉。5.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①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三种情况的规定,既适用于审判人员,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特殊情况下,假如回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以后得知的,或者回避事由是在审理以后发生的,也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6.案件的审限案件的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假如在延长的6个月内仍不能审结,还必须延长的,必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应报本院院长批准。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则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这种审结期限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更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案件审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案件。7.审判监督程序诉讼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能够向第二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充,既能够收到提高审判效率的效果,又增加了必要的纠错机会。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对此,《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当事人即可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事实和理由的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将予以驳回。·8.执行程序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又称“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要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应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假如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