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寻租行为以及分析
目前国际公认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然而知识产权司法却受到许多指责,1994—1995年的中美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就缘于此。立法水平高而司法水平低,同样达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低的司法水平不仅不利于智力资源的开发,也不利于智力资源的良好运用。这不仅有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问题,也有知识产权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其中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寻租行为就是1个应予以关注的问题。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都在追求其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从个人角度看都是合理的、理性的,无所谓“好”、“坏”之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对社会效益的影响是不同的,或是生产性的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称之为创租活动或寻利活动;或是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称之为寻租活动。寻租活动主要有对既得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既得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寻租活动非但不能增进社会总财富,反而白白地消耗了社会经济资源。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寻租活动是有害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行为。一、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租的产生1.诉讼的原因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潜在纠纷总是存在的。纠纷的原因就在于对争议的权利、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假设甲、乙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属利益价值为M,双方均希望通过自己的理由去说服对方,取得这个金额M。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解决这一争议的基本方法可分为协商或诉讼,假如通过协商一方说服了另一方,则争议就解决了,假如一方不能说服另一方,则就有一方(原告)必然起诉以求助于法律对权属的判定。2.模型的建立原告起诉至法院,首先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双方争议的金额(M)是多少?(2)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的概率(p)有多大?(3)原告进行诉讼所支出用(w,包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有多大?这样,原告通过诉讼获得的金额就为pM,则被告获得的金额为(1-p)M。假如pM>w,即p>w/M,则原告有利可图,就会提出诉讼。假如pM≤w,即p≤w/M,则原告无利可图,就会放弃诉讼。假如仅从经济角度考虑,原告可能就会放弃对这笔财产的期望。因此,古人有言“屈死不告状”,也许就是这个道理。可是事实上,案件的胜诉率p往往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法官的主观意志。因此,原告(当然也有被告)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高自己胜诉的概率,如通过寻求和法官建立某种关系或向法官贿赂等等。原告通过支出时间、精力、金钱,寻求和法官建立某种关系。把这些支出用R标明,则:p=k(R+w)/M(因考虑到M的基数可能很大,因此用k作为修正系数1≥k>0)因此,R越大,p就越大,即原告获胜的概率就越大。我们把R称为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所支出的非生产性的、有害于社会的“租”。二、寻租活动表现方式以及危害当事人为了取得诉讼获胜的概率,就会支出租R,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法官,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些方式主要有:(1)当事人直接向法官支付租。这是一种最直接的方法,对法官的影响力也最大,是在1个具体案子中发生作用的基本原因。法官获取这笔收入,就会设法做出有利于出R的人。同时这也直接创设了法官寻租的动机,哪一方租高,哪一方就有可能得到法官的偏向,从而取得较高的胜诉率。但在现实社会环境下,这种寻租方式受到各种约束,法官要冒很大的风险。(2)租表现为当事人与法官的社会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法官处在社会人的关系网中,不能不受这个影响。由于法官掌握着判决胜负的权利,潜在的诉讼当事人会通过各种关系认识、熟悉和交往法官,这就要支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从而减少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生产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这一部分消耗作为成本进入未来诉讼的租。(3)租表现为当事人向与法官关系密切的律师支付的费用。律师与受案法官的关系怎样,成为诉讼当事人找寻律师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通过出高价、托熟人等各种方式找寻与受案法官有关系的律师,而律师的水平和知识被放到了第二位。这不仅支出了当事人相当的时间、精力,并且好的律师因缺少与法官的关系而减少了受案数量和应有的收入,从而间接地否定了以往教育所花的成本,使这一成本无法得到回报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4)租表现为律师寻求与法官建立关系所花的费用。律师通过办案给法官的好处,或与法官的日常刻意交往,以此谋求与法官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对潜在代理案件的胜诉率,并因此获得好的代理数量和收入。这样律师就会放弃对法律知识的研究,而把大量时间用在与法官的交往上,客观上降低了法律的根本性作用。设律师的正常时间为1,则当律师用时间t去与法官刻意交往时,他用于正常的研究、学习和取证的时间就为1-t。因此t越大,则1-t就越小,那么,将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反映出来的概率就越小,导致法院公平处理案件的情况也会越少,造成的冤案就会越多。除了以上的反映形式外,这个领域的寻租活动以及后果还成为人们追求进入律师、法官行业的主要动机。进入这一行业的优秀人才多了,就会使进入企业经理行业的优秀人才减少,造成生产性社会收益的减少,对社会是有害的。寻租活动产生的原因许多,包含现实情况下律师地位与其实际应有的地位极不相称,是造成寻租活动的1个原因。司法审判中,法官与律师是相互配合的,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和劳动,进1步弄清案情,为解剖分析案件有重要的意义,法官和律师都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律师制度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律师与判案法官是否有同学、朋友等各种交情或关系,成了当事人判定律师水平和案件能否获胜的关键。与法官关系好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出庭中的潜在地位就高,就可能通过正式或更多的非正式途径将自己的观点、意愿向法官陈述,法官本身的偏向性也使这些意见易于接受,而另一方的律师就没有这样好的机会。可见,司法实践中,法官受到的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影响是有较大偏向性的,直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这也是当事人租支出的重要原因。司法中的寻租活动首先导致的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当事人、法官、律师之间为寻租所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是难以估量的;其次是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性无法得到实现,使公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再次是法官的收租行为是造成社会腐败的1个重要原因,败坏了社会风气;此外,寻租活动还使律师队伍素质下降,办案水平降低,更为重要的是使法律环境恶化。因此,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中的寻租活动,对其分析并加以制约,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一)建立了专业审判机构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大部分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由于当时立法很不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权利并无明确认识,因此,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很少,有关案件分别放在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得到了完善,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自1993年7月以来,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公正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等高级人民法院和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发生在该地区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对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申诉案件以及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这些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了1个新的开端。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改革,审判庭的建制又发生了新的转变,知识产权庭陆续改为民事审判庭第三庭,但其担负的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不变。(二)培养了一支专业法官辙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有一支懂法律、懂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业务素质好的专业法官队伍。为了培养这支队伍,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会、派遣法官出国进修考察等多种方式,分层次、分专题对法官进行了业务培训,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较短时间内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官能够胜任这项复杂繁重的审判工作,这支专业法官队伍的形成是人民法院完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三)受理并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为认真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吸收外国审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边实践、边摸索,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仅2003年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从2000年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尤其是近3年来案件数量升幅明显,较前3年同比上升56.42%。除此之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经营案件383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决,宣传了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效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能够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外,对那些侵犯别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或巨大、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还能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审判自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公诉刑事案件一样,只要构成犯罪,都依法予以惩处。(四)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边办案、边学习、边总结、边探索,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研究风气,积累了不少审判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几十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涉及到知识产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对进1步指导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