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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内容,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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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内容,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内容

禁令制度涉及到申请者的主体、申请禁令的条件以及法院的审查与执行等,主要内容如下:(一)禁令的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侵权诉讼中,下列人员能够向法院提出禁令的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禁令,利害关系人包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够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能够提出申请。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禁令,利害关系人包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够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注册商标人不申请的情况下,能够提出申请。在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权申请禁令。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侵权诉讼中,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出禁令,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假如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许可人就侵权发生后的诉权问题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该约定真实有效,不损害其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利益,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也能够予以准许。除了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在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禁令,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做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受理这类案件的诉前禁令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二)禁令的条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时,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权利人权利证明权利人应当提交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含权利证书等凭证。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以及相关资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禁令申请的证明资料。专利、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资料。2被申请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行为的证据,包含被控侵权产品和商品。3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禁令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禁令。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禁令。(三)法院的审查申请人提出禁令申请后,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不采取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禁令的实施法院经审查接受申请人的禁令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权利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在前述期限内,必须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能够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次及时作出裁定。法院作出禁令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禁令裁定。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法院也能够根据案情,明确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完善

禁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1个重要的举措,可是,禁令制度毕竟建立时间不长,案例有限。笔者认为,禁令制度应从下列几个方面不断完善与健全。(一)完善立法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可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目前,我国的禁令制度仅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侵权诉讼,建议今后可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将禁令制度扩大到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权利人往往是同时申请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但从现行专利法看,对诉前证据保全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完善这一条款。禁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改革,笔者建议将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逐步延伸至整个民事侵权诉讼。在侵权诉讼中,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给予禁令的裁定。(二)完善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了专利、商标禁令实施若干规定,著作权比照商标禁令规定办理。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实施规则,细化相关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对于申请禁令的主体,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著作权法则规定为著作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与“有关权利人”是同一还是不同概念,必须在立法上加以明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已作解释,但对“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范围未作解释,建议尽早明确。再者,当事人申请禁令后,法院立案时应当用什么案号?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保”字号,有的用“执”字号,做法不尽统一,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禁令的案号。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实施禁令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确立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出禁令申请后,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在审查中应当确立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禁令制度是一项权利人的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制止侵权。在平衡利益时,应当首先考虑申请人(权利人)的利益;在平衡后果或不利因素时,应当首先考虑不实施禁令给权利人带来的后果。二是防止权利的滥用。TRIPS协议多次提到,既要保护权利人,又要防止滥用权利。凡是滥用权利,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能够在申请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由法院一并予以处理。三是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与利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促进技术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互利;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司法实践已证明,禁令对制止侵权发生和延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审理中,要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利用。2诉前证据保全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强制措施。前者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后者是为了保存侵权的证据。多数申请人往往会同时提出两种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分别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两种措施的情况,有的当事人只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未提出禁令,而法院同时作出了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裁定,超越了申请人的申请范围;有的用1个裁定同时裁决两种强制措施。此外,应当注意区分禁令和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界限,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作出性质不同的裁定。3侵权证据审查申请人申请禁令时,须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又称侵权证据。该证据是申请人能否获得禁令的重要条件。法院在审查侵权证据时首先应当审查证据的来源。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禁令的证据。其次,正确区分侵权证据与初步证据。禁令申请往往是由于情况紧急,法院对侵权证据审查只能建立在“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之上,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禁令措施。当然,审查时一方面要考虑原告的胜诉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证据审查不能设置太苛刻的条件,由于禁令证据的审查毕竟不是全案的审查。最后,正确区分侵权证据与侵权线索。禁令是一种严厉的诉前强制措施,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应当提交有载体的侵权证据,而不只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侵权线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禁令审查的标准应当等于立案标准。4禁令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是获得禁令的重要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是怎样明确担保的金额以及担保形式。关于担保金额,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停止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资金、公司规模以及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等均属于可考虑的因素。其次,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有的申请人在申请禁令的同时已基本明确了起诉后的赔偿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赔偿数额可作为担保数额的参考依据。最后,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禁令发出后,有的被申请人即提出异议,有的要求追加经济担保,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也是法院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上海已结的7件禁令裁定看,主要担保形式为厂房、现金以及银行出具的保函,其中采用比较多的方式为现金担保。法院对于申请人以第三人的保证作为担保方式的,要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资信状况。申请人以不动产形式提供担保的,要审查不动产所有人,审查不动产是否被抵押或其他权利转移的限制。5禁令的裁定当事人申请禁令后,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快速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怎样理解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一种观点认为,48小时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禁令申请至作出裁定的时间。这种观点还认为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存在困难或者不可能。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着一些误区。禁令申请的前提往往是情况紧急,故要求法院快速审查与裁定。48小时不能以申请人正式提出禁令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而是应当从申请人的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开始计算。从上海法院已裁定的7件禁令看,当事人正式提出申请后,4件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的,其余3件分别是在6天、9天和25天中作出裁定的。造成后者的主要原因是有的申请人不了解禁令法律、司法解释,提交证据存在瑕疵及相关手续不齐全。实践证明,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完全有条件在48小时内及时作出裁定。当然,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也应当严格审查侵权的证据、担保的事项,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尽可能减少禁令裁定与最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同时侵犯了同一权利人两个以上权利,申请人申请禁令后,法院用1个还是几个裁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统一。作者认为权利主体尽管同一,但侵权客体是不同的,故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如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能够分开的,应当分别裁定;如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可分,互相交叉,能够采用1个裁定形式。6提高收费标准对于禁令申请收费,最高人民法院未做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以及《补充规定》,即无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实践中收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标准不统一。有的收费500元,有的收费1000元;二是内容不统一。有的申请人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禁令,按理应分别收费,但实践中有的只收取其中一笔费用;三是标准太低。法院在实施禁令尤其是赴异地执行过程中,会投入一定的人力与物力。从诉讼成本考虑,也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禁令,法院应当提高禁令申请收费。申请人还应负担法院赴异地执行时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禁令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意义重大。可是,禁令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我国还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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