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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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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从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了解到,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2、商业秘密权。3、著作权和邻接权。4、植物新品种权。5、商号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怎样科学合理地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1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些年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以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即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在中国现行立法上,知识产权法不是1个单独的部门法,它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等一样,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自己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1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还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法的部门区划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调整方法。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取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主要体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其主体地位、客体和内容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特征。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已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纳入民法范畴,智慧成果也历来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尽管知识产权法中带有一些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但从总体和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知识产权法亦属于私法范畴。知识产权法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其发展轨迹业已具有相对独立的规律。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与传统民法已有相当大的区别,且自成一体。特别是随着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不仅受本国科技发展、文化传统和市场繁荣程度的影响,并且越来越受到地区联盟、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故学界普遍认可,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学都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又一次启动民法典编撰工作,至于知识产权法是纳入民法典还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继续存在,则是立法技术与习惯方面的问题,对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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