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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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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是一种“私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的性质或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根本区别。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或者说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无形性的。所谓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称为知识产品,而相比之下,物权客体为“物”,或者说是“有形物”或“有体物”。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财富,对它的使用不以物质性的实际占有为必要,也不会发生有形的物质损耗。例1,一台医疗器械,作为物权的客体,其权利人使用它、出借它、出租它、出卖它、对其设定动产质押,标的均是该医疗器械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该医疗器械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损毁灭失,在它之上的所有权等权利也就相应灭失了。而一项医疗器械的专利,作为无形财产,其专利权人无论是行使制造权还是转让权,其标的均是该专利,而不是专利产品本身;无论实际存在的该种医疗器械出现何种物质上的有形变动,专利权人的权利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例2,当1个画家将自己的一幅美术作品出售给1个画商后,该作品作为有形物,其所有权属于画商,但除展出权之外的无形著作权仍属于画家;作为所有权人的画商能够占有、展出该作品,但作为著作权人的画家仍保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和在公开出版物上的发表权。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之外的人因故意或不慎而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侵犯有形财产权。对所有权的侵犯往往很容易被察觉,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只要不被权利人发现,其侵权状态便能够一直持续下去。同样道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很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例如一幢房屋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房屋分别卖给两个独立的买主,而一项专利权的权利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不同的买主。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往往只是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够明确显示出自己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才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一些西方国家,相关立法与学说曾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专有权利。其实,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并非都是基于知识而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知识产权表述为无形财产权也有一定道理。可是,无形财产权的外延过于广泛,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学者将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分为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客体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其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②经营性标记权。包含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别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③经营性资信权。包含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其权利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这种专营优势与商业信誉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其他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该类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信誉,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由此能够看出无形财产权的范围远远大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尽管如此,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仍然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属性所在。

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什么

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别人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从其权利特性看,具有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私权公权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也是属于个人或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可是与其他资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可是在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却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既然作为一项合法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应该深入的了解相关知识,究竟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什么?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例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1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别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表现在: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的授予仅有一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权利人垄断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统一化、国际化。

3.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限制。知识产权中财产性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永恒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期限称为保护期或有效期,即知识产权只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的保护,期限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成为整个社会的财富。

4. 知识产权无体性,有体是指有实体的存在,人们可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如土地、房屋等。无体是指无实体,仅有一种拟制的物体,是一种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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