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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福山发展大樱桃庭院经济商标品牌推动精准脱贫,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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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福山发展大樱桃庭院经济商标品牌推动精准脱贫,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烟台福山发展大樱桃庭院经济商标品牌推动精准脱贫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贫困人口呈现“插花式”分布的特点,因病或因残致贫是主要原因,“老弱病残”占到贫困人口总数的95.7%。怎样协助这些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有效脱贫、稳定脱贫呢?经过几年的探索,福山区总结出一条依托大樱桃产业,发展“庭院经济”的扶贫新路子。

福山区选择这条独具本地特色的脱贫路径,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一是特色优势。福山是“中国大樱桃之乡”,“福山大樱桃”素有“北方春果第一枝”的美誉,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樱桃年产值10亿元,商标品牌价值16亿元。二是效益可观。每棵大樱桃树年均可创收600元,盛果期的美早、早红等优势品种可创收1200元,并且樱桃树占地面积小,10平方米的面积就能种1棵。三是管理简易。樱桃树病虫害很少,除了樱桃采摘季节较忙外,1年只需喷药2次、施肥2次、剪枝1次,不必须太多劳动投入,特别适合庭院种植。通过实施以“大樱桃庭院经济”为主导的多种扶贫措施并举,福山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已于2016年年底前全部实现脱贫。

“一株苗木”花开庭院,实现收入“翻两番”。大樱桃在福山的种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广大贫困户的家中也普遍种植过樱桃树,之因此没有协助他们实现脱贫,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品种老旧。多数贫困户家中种植的樱桃苗木都是大紫、那翁等老旧品种,出产的大樱桃平均市场价格仅为2元/市斤,但现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美早”“萨米脱”等新品种,平均价格能卖到20元/市斤,相比较而言,老品种经济效益差,可是贫困户由于经济原因,自身没有能力更换新品种。二是产量偏低。贫困户庭院种植的樱桃树,大部分已经进入衰果期,产量不到盛果期果树的1/2,这样也直接导致经济收入较低。为有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福山区投资1200万元建设了32处大樱桃扶贫苗木种植基地,目前已累计无偿赠予贫困户新品种樱桃苗木2000余棵,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覆盖率100%。所发放的苗木均为“美早”“萨米脱”等经济效益较好的新品种,且全部处于盛果期,种植第2年即可获益,贫困户的收入至少能够翻两番。

“两项帮扶”扎根庭院,密切干群“鱼水情”。“两项帮扶”就是劳动帮扶和技术帮扶。在劳动帮扶上,福山区从区直机关干部中挑选出精干力量作为“第一帮扶责任人”,对全区169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又从乡镇干部中抽调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第二帮扶责任人”,两级帮扶责任人的责任之一就是协助贫困户干农活,搞好大樱桃树庭院管理。由于大樱桃树管理相对简单易操作,帮扶责任人平时能够利用周末和假期的时间,到贫困群众家中打打药、施施肥、剪剪枝。“樱桃好吃果难摘”,果实成熟季节,帮扶责任人能够拿出工作日的时间协助贫困户采摘大樱桃,解决贫困户“樱桃熟了、摘不下来”的问题。过去贫困户雇人摘樱桃,每天劳务费为120元,干部的劳动帮扶直接为贫困户节省了一大笔开销。在技术帮扶上,分两个方面进行,1个方面是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技术培训,建设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关键时节、关键环节进行跟踪技术指导和培训,目前已为贫困户免费发放书籍和明白纸1500余份,举办知识讲座120余次、培训贫困户3000余人次。另一方面是对帮扶责任人进行技术培训,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让帮扶责任人带着技术下去直接协助劳动,保障贫困户果树丰收。

“三条渠道”并联庭院,樱桃销路“通四海”。把樱桃卖出去、并且卖出好价钱,才能真正让贫困户得实惠。为此福山区立足实体市场、农村合作社和电子商务三条销售渠道,建立“3个到户”工作机制:一是实体市场“配货”到户。福山区的每个镇街都建设了大樱桃批发交易市场,年均客流量达百万人次。为保证贫困户的大樱桃及时销出,镇街每个村都安排一名市场配货员,上门集中收集、销售贫困户的大樱桃,确保贫困群众的大樱桃第一时间进入市场。二是农村合作社“订货”到户。采取“把党组织建在产业链上”的模式,成立大樱桃产业党支部,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的作用,组织贫困群众以果树入股,合作社实行包销,并进行保本分红。2017年,张格庄镇部分贫困户以新品种果树入股大樱桃合作社,销售季结束后,不仅自己的大樱桃卖了钱,还获得了分红300元。三是电子商务“淘货”到户。借助阿里巴巴“千县万村”农村淘宝计划,搭建“互联网+贫困户”销售平台,目前已建立村级服务网点52处。通过电子商务,福山区实现了与阿根廷大樱桃的“反季销售”,把福山夏天的大樱桃卖到冬天的阿根廷,销售价格又提升了一倍。同时,积极引导贫困户转变观念,掌握新的网售技能。今年,有的贫困群众在大樱桃成熟以前,就已经通过手机APP把自家的大樱桃预售完毕了。

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依据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范,按照“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第二章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第六条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一)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资助;(二)PCT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四)新认定驰名商标资助。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二)专利导航、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四)专利布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五)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与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组建;(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七)专利维权援助。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园区;(三)荣获国家、省和市专利奖项目的奖励;(四)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五)中小微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二)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分析、维权援助、大数据融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四)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第十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的,每件资助1000元;满8年的,每件资助2000元;满12的,每件资助3000元。符合本条(一)-(四)款资助政策的,每家单位每一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六)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一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事业单位取得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的,每件资助500元,每一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七)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资助110万元。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助标准(一)新认定的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其中,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在我区依法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认知,企业战略中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及内容;3.企业有较为规范的管理规范,有负责知识产权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持续运行;4.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基础,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且发明申请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低于3件;5.近两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已被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视同为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但不再给予支持。(二)围绕医药健康、航空航天、智能制造、节能环保以及新资料等优势产业开展的企业运营类、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三)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保险和担保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烟高〔2019〕18号)文件执行。(四)鼓励专利集中优势产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为产业创新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深化专利协同运用,为创业创新者提供技术支撑。对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五)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我区转移转化。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一年不超过30万元。(六)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以及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奖励标准(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烟台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二)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年专利授权量达10-1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6-2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2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的,奖励20万元。(三)鼓励“创客”创业创新,对在我区3年内申请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受让除外)一次性奖励3万元。(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区内的分支机构将总部专利转至高新区,对新转至区内的近3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1.在我区新成立、依法办理工商申请注册且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2.外地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期在1年以内);3.有固定经营场所,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3人以上(含)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4.专利申请地址及统计关系在区内;5.年度内代理区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量不低于30件。(二)驻烟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区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量100件、200件以上的,资助5万元、10万元。(三)对开展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的驻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对与专业机构合作共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含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购置服务器等信息化管理硬件设施等。(五)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第十四条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会同区财政金融局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管委批准后执行。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一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后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后办理相关政策兑现。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第十七条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烟台高新区鼓励发明专利办法》(烟高办〔2014〕31号)《烟台高新区关于培育知名品牌奖励政策的意见》(烟高〔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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