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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知识产权的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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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知识产权的生产制度

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知识商品的价值逐渐扩大,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更加完善。(1)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主体(即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具有多元化特征。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商品化的历史也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历史。每一项知识商品,都有其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的进行必须一定的生产条件,如实验室、实验资料、生产试验时间、生产期间的生产者自身的生存和受教育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生产配合人员的成本等。生产环节许多,周期较长,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和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在知识产权的最终权属界定问题上,如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内,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项规定说明,从我国申请人性质来看,至少能够分为个人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2003年,自从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的单位申请人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731件(较上年增长53%)。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主体包含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和个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众多知识分子的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是我国知识商品生产的源泉。(2)从知识产权客体的生产条件来看,它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其一,生产者接受教育所吸收的知识价值。其二,生产者在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中,以及教师传授知识中教师的附加值与所消耗的其他教学设施的价值转移之和。其三,生产者在学习过程中所投入的物质商品的转移价值。其四,个人在学习过程中吸收、消耗知识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五,生产者从事知识传播、研究发明时付出的智力劳动、必要的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六,生产者从事知识传播、研究发明时必须的物质投入的价值的转移。由此可见,知识商品的生产(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至少必须以下条件:教育的投入、物质的投入和知识的传播。(3)从我国的教育投入来看,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提供了指导思路。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今日,教育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以发展。以计算机网络教学的投入为例,世界上各类网络的发展速度很快,我国也组建了全国教育科研网络(CERNET),实现了与互联网(INTERNET)互联。我国计算机网络在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学校、教师可利用网络举办教学观摩,开展校际乃至国际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研讨;网络远程教学的出现,打破了学习时间段的限制,让学生自由选择时段学习有关课程;接受高等教育者能够不放弃日常工作,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上网学习。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教学的出现和应用,不仅使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并且通过教学设施的价值转移和教育投入的加大,增加了知识财产的价值,知识产权资本不断积累并扩大。从其他投入来看,我国对知识产品的物质投入和技术投入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科研总支出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52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438亿元,增长了8倍多;GDP从1978年的3624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79395亿元,增长了21.9倍。这说明科研支出产生了一定的效益,物质投入和技术投入的增加,使知识商品的价值进1步增大。同时,由于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流通中知识传播和知识再生产速度加快,使得在上述已经扩大的知识存量价值的基础上,知识产权资本的积累进1步加大。由于各个单项知识商品的价值加大,各项知识商品的存量增加,知识产权资本积累和扩大,知识产权的确立体制更加完善。这就使得我国知识商品的总体价值扩大,知识商品的竞争力逐渐加强,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上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从而使得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稳步上升。

知识产权的生产制度

1.从知识商品的生产来看,由于知识产权的多元化主体自主研发生产能力不强、投入不足,导致我国知识产品的总体价值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科学技术相对落后,必须引进新技术。但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均收入低,对知识产权的购买力有限;同时,基于国家长远发展和经济安全战略的考虑,我国更加必须培养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来看:(1)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缺位。首先,产权个体主体在研发过程中常面临经费不足、阻碍较多的情况,中途放弃的概率较大;其次,由于各单位给予科研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人心不稳,大量的人才外流;最后,个人研发成果的技术含量往往不高。上述种种因素导致知识产品的价值形成渠道不畅,知识商品的价值较低,高品质、高素质的科研成果数量不大。此外,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身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知识产权法制意识的薄弱,也导致上述单位常常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某些大中型企业或研究所为获取最大利益,充分利用自己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自己某些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垄断和经营,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影响了知识资本的积累。(2)我国知识产权研发的现状堪忧。一是国家财政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少。这些年来,国家每一年投入300多亿人民币,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如IBM、AT&T、杜邦等公司1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二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普遍存在,以致少数本来有可能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的研究项目,也由于多家单位同时独立地开发,经费支持强度太小,结果谁也上不去。由于上述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知识产品的研发投入不足,生产周期过长,生产过程存在大量的重复与资源的浪费,最终造成与国外相比,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客体的商品价值较低,使用价值有限,国际竞争力不强。2.从知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来看,我国缺乏1个重要的专利产业化渠道,知识产品的商品化过程缓慢,甚至有时出现停滞。据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统计资料表明:1991~1995年间,每一年我国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都在3万个以上,省、部级成果更多,但大量的科技成果都没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率仅为10%左右,专利的实施率还不到10%。到2000年,情况尽管有所改观,但我国的专利平均实施率仍然仅为25%左右。检查我国专利实施的现状,造成实施率较低的原因有许多,有政策上的问题,有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的匹配问题,有渠道的问题,但最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后者,即专利与市场的严重脱节,在专利和市场中间缺乏1个重要的中间环节,缺乏1个重要的专利产业化渠道。3.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估体制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是1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面临一定的困难。资产评估业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拥有独立的队伍,成为1个新兴的行业,但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从实践中的操作来看,以广东省一家有相当实力的邮电设备企业为例,该企业在与国外一家驰名企业关于引进外资的谈判中,在得知对方以无形资产作价参股时,才意识到自己企业也拥有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商标等无形资产,也应当作价。于是该企业迅速委托一家有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其无形资产评估值作底价筹码进行谈判,避免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这种举措尚属精明。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约90%的中外企业在合资初始,中方无形资产未予评估,有的省份甚至无一家中方企业将无形资产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尤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我国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但从评估体制总体来看,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怎样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研究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程序和有关参数的选取等问题,争取尽快形成1个共同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并且要完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考试和管理规范,以保证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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