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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专家组的指定,域名争议投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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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专家组的指定,域名争议投诉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专家组的指定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假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假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假如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怎样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1)假如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2)假如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当进行,假如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假如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员进行。

域名争议投诉答辩

1.答辩日期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能够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2.答辩内容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2)被投诉人以及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和传真号码)。(3)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标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含联络人、联络方式及联络地址。(4)假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5)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6)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7)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8)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注册域名管理机构及申请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册人员及注册域名代理机构。”(9)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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