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陷阱都有什么
专利申请,是高新企业对科技效果维护最有用的方法之一,但目前许多专利权人仍旧存在着对专利申请的认知误区。那么专利申请的陷阱一般有什么呢?
1、误解专利的界说
为众多科技研制人员所误解的是,他们认为科技立异效果自诞生之即使具有知识产权,可获得知识产权法的维护。
2、科技效果曝光后再请求专利
有一部分的发明人,会从社会地位、头衔等方面考虑,在未经思考情况下将效果揭露于世,为此丧送该项专利技能的新颖性,沦为群众可运用的专利技能。
3、科技效果迭代更新不请求专利
每一项专利技能都是应社会需求而生的,专利技能不可能原封不动就能够敷衍社会的需求,专利技能后期的研制作业必定为其带来创造性、立异性的改变,此刻假如不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只能具有前一项专利的维护。
4、科技效果只必须请求一项专利维护
许多发明人会认为科技效果只需请求一项专利维护即可,科技效果就能够得到全方位的维护。但其不然,专利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规划专利,每一项专利维护都规模不尽相同,并且能够同时请求。
5、软件挂号版权即可而不请求专利
不少初创型的软件企业会认为,开发1个软件只需做好软件著作权挂号维护即可,但不得不提示的是软件著作权只能维护代码,而不能维护整个软件的规划,假如软件足够优异、前沿,理应对其请求专利维护。
6、过火保密专利技能
专利权人在自行或托付专利署理组织请求专利时,有情况下会过于保密专利技能,在技能方案上仅有简略的几句话,专利申请文件内容非常单薄,专利揭露的信息分量过少,简单导致专利被审查员作出驳回的处理。
7、专利布局才干匮乏
专利申请涉及请求文件的编撰,包含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而在编撰此类文件时是有技巧的,专利维护的规模不宜过宽,广泛简单被驳回,维护规模过窄,则简单使专利权人得到的维护缩小。对此,专利人可选择宏邦知识产权托付处理,才干全方位维护自己权益。
8、专利管理不妥
现代企业能够在内部建立专人、专岗负责知识产权的例如不多,因企业专利得不到科学管理,简单形成同一或近似类型的专利重复请求,相同简单遭到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而举证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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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绒服成衣设计,受著作权保护吗
原标题:羽绒服成衣设计 受著作权保护吗?
对于设计各异的服装而言,其法律地位究竟为何?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每当打开衣柜,所有女生应该都会被同1个问题困扰:我怎么又没有衣服穿了!其实不仅仅是女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服装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而已,舒适、美观、时尚已然成为人们选购服装时更为看重的因素,毕竟最好看、最适合自己的永远是下一件衣服。
而与此同时,服装设计师行业也繁荣兴盛起来,华伦天奴&midDOT;格拉瓦尼、卡尔·拉格斐、乔治·阿玛尼,为蕾哈娜设计Met Gala战袍的郭培、创办“夏姿·陈的王陈彩霞、由超模转型设计师的吕燕……众多优秀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早已脱离了服装原始的功能,而更加具有了艺术品的色彩。
那么对于这些设计各异的服装而言,其法律地位究竟为何?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案情简介
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张其为款号594723、644402羽绒服、羽绒服设计图及样板图的著作权人,被告波司登公司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款号为594723及被告被诉侵权的羽绒服
原告款号为644402及被告被诉侵权的羽绒服
服装设计图(图片来源网络,并非涉案服装设计图,仅为便于理解)
服装样板图(图片来源网络,并非涉案服装样板图,仅为便于理解)
02、法院认为
一、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是否成立
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羽绒服是否为美术作品。
服装成品通常而言是工业生产的产物,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其一,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
其二,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否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
具体到本案,涉案服装的帽子设计、口袋拉链设计、口袋倾斜等,均为服装常用的惯常设计和组合,并非原告所独创。不可否认上述服装具有一定美感,但此种美感的存在并非服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
原告主张权利的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之上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故而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服装样板图是否属于图形作品。
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为制作成衣而绘制,服装样板图是制版者按照服装设计图,对服装结构从平面角度进行拆解而完成的图形。
服装设计图、制版图其中的点、线、面的选择和排列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至于属于何种作品,由于这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
综上,原告能够对其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主张著作权,而对其加工生产的羽绒服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二、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和发表权。
对于复制权,应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其一为平面图形到平面图形的复制,其二为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
对于第1个层面平面图形到平面图形的复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且被告提交的部分服装设计图等图形与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未构成平面复制。
对于第2个层面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由于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均属图形作品,尽管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了与图形类似的成衣,但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被告生产成衣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该两款服装对应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
至于发表权问题,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将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公之于众,故该主张难以成立。
其次,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原告主张权利的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具有一定影响,已经与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引人误认为被告的商品为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络,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故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综上,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