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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协调注册商标形式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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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协调注册商标形式的最高要求

肖像能够申请注册商标

肖像能够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条件?下面企业易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能够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使用的。

肖像被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狭义的肖像是指公民的面部形象,如“老干妈”商标上的陶华碧头像、“十三香”商标上的王守義头像和“霸王”洗发水上的陈启源头像等;广义的肖像还应该包含人物的整体形象,如王致和腐乳。这些商标都是以经营者自己的肖像作为注册商标,属于对自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既可能是照片,也可能是绘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肖像”都是真实人物的形象,以虚构人物的造型作为注册商标的另作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别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那么,以肖像申请注册商标应符合什么要求呢?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含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三、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以上就是肖像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的全部内容介绍,必须办理注册商标业务的朋友,能够联络企业易知识产权网,免费咨询热线02180344956!

协调注册商标形式的最高要求

为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走向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不断进行各国商标法的协调工作。90年代初,曾起草并探讨过几个《商标法协调条约》的草案1994年10月,在多年探讨的基础上,于日内瓦缔结了《商标法条约》(TT)。目前有26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其中美国是最后1个,于2000年5月递交了批准书。我国政府代表于该条约缔结时已在条约文本上签字,但还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加入。就商标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言,各国长期以来一直在探寻国际性商标法律制度相协调和统一的可能性。《商标法条约》代表了在国际范围内新的国际标准已经开始形成。WIPO副总干事弗兰索尔?居尔舒认为:“商标的国际保护已经在《巴黎公约》、TRIPS协议、《商标法条约》确立的现存国际法律框架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1989年以来,WPO领导下的关于促使各国商标及商标国际保护一体化的专家委员会多次举行会议,试图把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规范起来,形成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商标法律体系。可是由于各国的杜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立法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形成统一的体系很难做到。WIPO鉴于实体法部分问题比较多,并且比较复杂,于是将商标法国际协调的内容转向了形式”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将商标的国际保护纳入统一的程序范围,并与马德里体系相协调,代表了商标跨国保护最高标准的新方向。缔结《商标法条约》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以简化和协调商标注册申请及保护的行政程序,消除程序中的诸多不明确之处,使得注册商标体系更加便利当事人,促进国际间商标权利的相互保护。《商标法条约》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与以往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所不同的方法,它除了个别实体方面强制性条款外,对涉及到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变更、转让和续展等程序上的问题均规定了一系列缔约方能够要求的最髙条件,除此以外,禁止缔约方提出其他要求。《商标法条约》中的注册商标体系始终贯穿和体现着效率的精神,以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符合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性质。具体而言,该条约有以下方面值得毫无疑问:(1)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这一点在中国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已经跟进,但还需与其他程序相协调进1步完善。(2)容许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等申请形式。(3)实行总委托书制度。即一份委托书可涉及申请、申请注册、变更、异议、转让和续展等所有法律程序之中,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更为简洁和顺畅。(4)商标注册申请和申请注册实行分解,容许商标所有人以正当理由分割商标权。(5)简化变更、续展、转让手续。(6)在申请和申请注册程序中增加更正错误程序和驳回意见预先通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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