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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三七地理标志商标,文学标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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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三七地理标志商标,文学标题的保护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商标

2011年7月28日,在云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文山三七产业局局长王成标介绍云南文山三七商标战略实施经验:文山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文山三七”品牌的打造。十年前三七产业刚起步时,就提出将打造“文山三七”品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狠抓不懈,并成立了文山州推进商标战略领导小组。文山州紧紧围绕实施“文山三七”商标战略目标,举全州之力培育三七产业,着力打造“文山三七”品牌,促进了三七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三七是我国中医药宝库中的一块瑰宝,是文山州最具特色的优势生物资源。从20个世纪90年代起,文山州委、州政府就将三七产业作为首选支柱产业进行培育,采取了一系列如建立健全三七行政管理体系、申报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建设三七GAP基地,实施三七商标战略、开展三七产业立法等措施。特别是在商标战略方面,为加快文山三七品牌的建设步伐,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申请了“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于2002年获得国家批准;二是申请“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公告,2005年3月21日正式获得申请注册,获得了文山州历史上第1个国家批准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是申报“文山三七”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于2009年开始申报“文山三七”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12月15日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将“文山三七”商标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了“文山三七”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文山州进1步推动三七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到2010年末,文山州三七产业实现产值32.7亿元,销售收入54.6亿元,税利14.7亿元,为文山州财政解困、群众脱贫,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应:一是提高了文山三七的知名度,扩大了产品市场。文山是三七的原产地和主产区,是驰名中外的“中国三七之乡”。近几年来,文山州各级部门,始终围绕州委州政府做强做大三七产业的战略目标,齐心协力,着力打造“文山三七”品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各种展洽会全方位对外宣传“文山三七”,从而进1步提高文山三七的知名度,扩大了三七产品市场,促进了三七产品的出口。目前,三七的出口已由原来的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东南亚传统消费国家发展到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欧美发达国家,三七出口量已从2005年的220吨上升到2010年的1000吨。二是树立了“文山三七”质量品牌,规范了流通市场,文山州三七种植常年保持在8万~10万亩左右,出现许多三七种植户和流通经营户。通过“文山三七”商标战略的实施,种植业向标准化发展,流通业向品牌化靠拢,不仅树立了品牌意识,并且逐步规范了市场。在近几年的市场销售过程中,三七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守法、诚信经营已经深入人心,产品美誉度逐步提升,为三七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品牌效应逐渐显现,农民增收效果明显。通过实施“文山三七”商标战略,三七的名贵在价格上得到体现。以前没有商标时,卖三七就像卖土特产,而现在卖三七就是卖“品牌”。目前,文山州三七平均价格已由2008年4月以前每公斤80元上扬到每公斤350元,价格翻了4到5倍,让广大三七种植户从中获得不少收益。三七种植业在“十一五”期间平均每一年解决长期用工2.57万余人,短期用工711.41万人次,增加用工收入2.48亿元,拉动相关产业收入1.2亿元,三七种植户每一年平均获得种植收入4.3亿元。今后,将继续加大宣传,提高三七生产者、经营者的商标品牌意识,提升“文山三七”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积极拓展市场空间,努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优势;积极发挥“文山三七”商标在凝聚三七产品质量、市场管理、经营秩序、企业信誉和技术创新等综合竞争力中的载体作用,进1步提高“文山三七”商标转化率,支持和鼓励企业、农户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商标,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不断提高三七产业效益,推进文山三七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文学标题的保护

出版图书时,出版商希望版权法在版权法规定的期限内保护其创造性表达。可是,出版者和作者支出大量时间进行选择的文学标题以及出版者投入巨资使公众认可的文学标题是否也受到保护?出于多种原因,对出版商的所有权保护很重要,其中包含(1)公众认可特定出版物源于特定出版商,以及(2)附加在出版商资产负债表中的额外商誉和价值。因此,出版商应该意识到他们所出版的文学作品可能具有的保护类型。许多出版商误认为出版物的标题不能受到保护。通常,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发布者仅依靠其对《版权法》的了解,而不会将标题视为可保护的主题,而没有意识到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在某些情况下会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法不能像保护文学作品的内容那样容易或全面地保护标题。单个标题(即特定作品的标题)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并且仅有出版商能够证明标题具有次要含义的情况下,才可能受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关于文学标题的次要含义仅有在公众心目中,特定标题与文学作品的单一来源相关联时,才能找到。尽管公然企图假冒别人盗用其他出版商的所有权可能受到不公平竞争法的保护,但保护单个所有权通常不是1个容易的过程。对于出版商而言,在不正当竞争和联邦商标法下保护系列作品更为容易。商标法容许申请注册一系列名称。版权保护尽管版权法通常会保护一本书的内容,但该书的标题将不受保护。版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创造力。尽管《版权法》中没有任何条款专门排除所有权保护,可是版权局法规和司法裁决已明确指出,所有权仅是简短口号的等同内容,因此,所有权中所包含的表达不足以值得版权保护。法院犹豫不决授予标题版权的至少1个原因是,他们担心这样做会阻止其别人使用该标题,而该特定标题可能同样适用。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标题能够受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普通法,成文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明确此类保护的适用性的重要因素取决于是为单个标题还是系列标题寻求保护。标题保护的目的是确保另一位出版商不会以在购买者的心中会引起出版物来源混乱的方式使用特定标题。不正当竞争法是联邦和州法律的主体,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有关商品来源的虚假陈述。普通法下的各个州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假冒和盗用学说下的文学标题提供了保护。1个法院将盗用定义为“仅出于不公平地利用财产所有者的善意和声誉而将别人财产用于别人的用途”。假冒是一种学说,该学说阻止竞争对手使用重复或相似的标题,从而在该标题的来源方面造成混淆。当“其他所有条件都不成立”时,法院有时会利用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业务或商业关系的完整性或防止“肮脏交易”。因此,尽管版权和商标法可能会从技术上容许某些活动,但假如有人“不正当”商标具有两个主要目的:(1)使消费者能够将1个生产者的商品与另一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2)容许商品的生产者根据其产品的商誉进行交易。商标法旨在防止法院所称的两个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当法院裁定侵犯商标权时,它认为商标程序已经中断,造成了混淆的可能性,使得消费者无法正确地区分两个生产者的商品,并且生产者不能依靠其产品的商誉而言服消费者购买那个好。因此,消费者可能会依靠其好名声购买一种产品,而最终只能获得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别人生产的产品。发布者无法获得单个标题的联邦注册商标,可是系列标题可能是联邦申请注册的。联邦申请注册对出版商的好处,尤其是防止其他出版商在竞争性书名上使用该书名,可能会使获得联邦注册商标的工作和成本非常值得。大多数情况下,文学名称的商标与其他任何商品的商标没有任何区别。商标法仅保护1个固有的独特术语,而不会为描述性术语提供保护,即描述产品的商标,除非描述性术语具有次要含义。仅当购买大众学会将特定描述性术语与产品或服务的单一来源相关联时,才会获得次要含义。因此,仅有在商标使用期,包含商标的产品销售以及促进该产品销售的广告/营销费用之后,才能明确次要含义。单标题保护即使不能根据联邦商标法申请注册单个书名,法院也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普通法进行了解释,以保护单个书名免于混淆。术语“单个书名”是指特定的书名,例如《乱世佳人》,而不是“系列书名”,例如“哈迪男孩”。这并不代表着让消费者感到困惑,由于一本书确实是由另一位作者撰写的。这也可能代表着,消费者对某项工作与另一项工作之间的赞助,从属关系或联络感到困惑。例如,假如第二家出版商在菜谱标题中使用了标题《飘》,那么公众可能会对该书是否隶属于或认可该书感到困惑《乱世佳人》或其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MargaretMitchell)。当商标不涉及文学名称时,假如商标是任意的或虚构的(与产品或其特性无关的商标)或暗示性的(仅表明产品或其特性的商标),则商标将立即受到保护;他们不必须或不必须辅助意义的证明。相反,具有描述性的商标要求具有次要含义的证据。商标法要求具有次要含义,以防止对描述市场产品所必需的术语进行垄断。可是,对于单一作品的文学标题,法院大部分会认为标题是对作品内容的描述。因此,即使一本书的标题看起来像是武断的和虚构的,例如用星条旗来形容堪萨斯州的一本关于农场的小说,出版商仍必须表明该标题具有次要含义,才能使该标题受到普通民众的保护。商标法和/或不正当竞争法。有许多评论员想要知道为何会出现这种区别。例如,要求标有单项作品的文学名称的标记,这可能固有地具有独特性,以证明其次要意义,而其他商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则不必超越这一障碍。“理论显然是,任何这样的作品都是单一和独特的,与任何其他作品都不存在竞争,并且其标题并不是天生就有特色的。”对于出版和娱乐领域的许多人而言,要求为作品的任何单个标题赋予次要含义的该规则是1个奇怪的现实,可是,无论现实怎样,该规则都保持不变。“法院将每件文学作品视为一种特定的,单独的和独特的商业项目,而不是许多竞争产品中的一种产品。”这种推理是基于以下假设:任何一部文学作品本身就是1个经济市场,因此,该文学作品不会与任何其他类似的文学作品竞争。“也就是说,每个文学标题都被视为用于描述产品本身的术语,而不是用于在许多文学作品来源中指定单一来源的商标。”尽管此问题似乎不合逻辑,但法院已表明,没有任何规则禁止对文学标题进行商标保护。“没有人断言不能将单词用作书籍的商标,或者不能以单词或其他形式使用书籍的商标,也不能根据《兰纳姆法》对书籍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可是,在能够进行申请注册以前,必须有1个商标,并且仅有在使用商标的地方,商标才存在。”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用于识别和区分1个特定卖方的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或功能。法院对于所有单个头衔始终要求具有次要含义的证据的原因尚不清楚。可是,一些评论员认为这是由于法院的书籍有些浪漫的概念。法院并不将书名视为作者和出版商用于竞争书籍销售的机制;他们认为每本书本身都是独特的。因此,法院认为书名是对书内容的描述,而不是实际上使书与其他书竞争的元素。除此之外,一些法院认为,购买书籍时,书籍购买者比书名更依赖书籍的作者。尽管在购书者进入书店找寻特定书籍时可能是正确的,但与其他商品的购书者一样,购书者也不会根据吸引人的书名进行冲动购买,这可能不是真的。尽管听起来不切实际,但法院仍然要求获得次要含义的证明,无论标题的性质怎样。无论市场的现实情况怎样,出版商都必须证明标题具有次要含义,其次标题才能获得保护。一旦选择了书名,出版商就能够刻意开始建立该书名的次要含义。这能够通过发布前的宣传来实现,该宣传开始在公众心中建立与特定书籍的特定关联。书籍出版后,能够通过持续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来增强次要含义,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开发使用书籍标题和字符的辅助产品来增强其含义。假如标题与辅助产品一起使用,则能够通过这些产品的联邦注册商标来进1步保护标题。当单个标题成功获取次要含义时,能够推断出,公众不再仅识别标题的字面意思,而是将其与单个来源相关联。这代表着,即使消费者不清楚该来源是谁,或者即使该来源是匿名的,法院也将承认该标题具有次要含义。可是,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对来源标识的解释上各不相同,由于某些管辖区要求公众能够将作品标识为源自特定的可识别来源,而其他管辖区则只要公众知道该作品来自某个来源就能够容许匿名来源标识。单一来源。在明确是否获得次要含义时,法院将考虑几个因素,包含:标题使用的时长和连续性;用于广告和促销的金额范围和金额;标题的销售结果;第二出版者尝试使用标题的;消费者研究表明公众知道来源;和由媒体不请自来地宣传标题。假如此测试似乎有利于广告预算较高的较大的发布商,则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就像小型出版物的标题更难吸引大量受众一样,小型出版物的标题更难获得次要含义。系列标题的保护系列名称有资格获得联邦注册商标,并且能够在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申请注册。除此之外,一系列书籍,期刊或报纸的标题可能受到保护,而没有附带含义的证明。文学作品系列标题不必须第二含义的原因是,此类系列标题具有商标作用,由于它表明系列中的每个作品都与该系列中的任何其他作品都来自同一来源。这是由于系列标题不描述该系列中的任何一项特定作品,并且由于该系列中的任何特定作品也具有其自己的标题。然而,司法解释在是否必须获得次要含义以使商标被视为文学系列固有的独特性上并不一致尽管存在这种不一致的地方,甚至那些不必须某些系列标题具有次要含义的法院也可能要求法院对那些更具描述性的系列标题提出要求。例如,申请注册系列标题“GardenBooks”可能比申请注册“FlowerAndShovels”获得一系列园艺书籍要困难得多。第1个标题显然更具描述性,而第2个标题则更具暗示性。因此,出版商仍然必须克服许多门槛问题来保护系列标题,例如(1)文学系列的标题是否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假如是,商标是否必须第二含义的证明?(2)该系列的标题具有描述性吗?假如是,能够证明次要含义吗?系列标题享有与任何其他商标相同的保护。因此,书籍,杂志,报纸,百科全书,字典,CD-ROM,软件以以及他印刷和电子文学系列标题商标的功能与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由于该系列标题向购买者表明系列的来源。法院显然认为系列标题本身并不是唯一的,而是与其他系列竞争。获得联邦注册商标为了获得系列名称的联邦申请注册商标,出版商必须向PTO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假如专利商标局发现该系列标题不具有描述性,那么该系列标题将被申请注册在原则申请注册簿中。可是,假如专利商标局认为该系列名称具有描述性,则只能在补充申请注册簿上进行申请注册。在补充申请注册簿上申请注册并不能为出版商提供由主要申请注册簿提供的完整保护,但可能会阻止其他出版商将申请注册系列标题用于其出版物。除此之外,在补充登记簿上申请注册的系列标题的发行者能够在以后的某个日期证明该系列标题具有次要含义。结论文学标题,无论是单个标题还是系列标题,都可能受到保护。尽管版权法不会保护所有权,但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可能会保护这些有价值的财产。联邦商标法对于希望申请注册系列标题的出版商特别有用,而商标普通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最适合于保护单个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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