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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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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5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713-2规定了两款,在第2款规定,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消除或变动依法贴附的商标标识。这些规定都是规范商标反向假冒的问题。在中国,关于商标反向仿冒的法律调整最早见于司法实践。1994年的“枫叶诉鳄鱼案”被称为商标反向仿冒的第一案。1994年4月,原告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发现百盛购物中心二楼鳄鱼服装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1994年5月3日,原告从该专卖店以每条560元购得西裤两条,经检验发现,该“鳄鱼”西裤系原告的产品,仅将原告的“枫叶”商标换上了“鳄鱼”商标,且其售价远远超过了原告每条200元左右的销售价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利用原告的高品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第9项、第10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另1个典型案例——1998年发生的“温蓝得”案中,法院则以商标法为根据作出了判决。该案中,原告温菲尔德公司因北方华娜公司将原告生产的真丝机绣女式短袖上衣的“温蓝得”商标撕去,换上了被告自己的标牌,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依据1993年《商标法》第3条、第38条第4项,《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1项、第7项、第10项之规定,判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反向仿冒突出地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保护问题。枫叶案的主审法官在结案后撰文指出,案件的被告同益公司的行为也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可是,由于原告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的,因此,法院也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判决。可是,假如依据1993年《商标法》对商标仿冒行为作出规范,就必须对该法中的第38条第4项作出扩大解释。但1999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1993年《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穷尽性列举性解释,即(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解释中没有关于商标仿冒行为的规定。因此,依据1993年《商标法》对商标仿冒行为作出规制存在解释上的困难。《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保留了该规定,在第57条第5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否定论者认为,原商标权人的劳动成果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商品和商誉,相应地对劳动成果的占用就表现为对商品和商誉的占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尽管对原商标权人的商品采取了去除或更换原商标的行为,可是由于行为人在购买该商品时支付了与最终消费者同样的对价,因而成为了该商品的合法所有人,因此他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商品因此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并没有占用原商标权人的商品。同时,行为人在转售以前,已经将原商标权人的商标予以更换或去除,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清楚原商标权人的存在,又怎能谈得上对其商誉构成侵害。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既没有侵占别人的商品,也没有侵害别人的商誉,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在这一理由上,否定论者是立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并没有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而展开论述的。针对这一提法,笔者认为,否定论者对商品、商标与商誉三者之间关系以及劳动成果的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商标是商誉的载体。人们对某一商品产生好的印象,首先是记住附于该商品上的商标,当人们再次购买或向别人推荐时所提及的也主要是该商品的商标。因此说,商标对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商誉至关重要。同时,商誉又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1个企业开发新产品优化管理以保证产品质量等都必须付出大量的成本,从而建立企业良好的商誉。因此,不应从狭义上认为劳动成果只包含商品与商誉,而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劳动成果,其还应包含与商品及商誉有紧密内在联络的商标。在商誉产生的过程中,必须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1个信息传递的渠道,这一渠道便是附在商品上的商标。假如这一渠道被别人所切断,企业的信誉便无法建立,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未经原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撤换或去除原商标,其目的就是利用别人的商品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通过别人的商品在公众中为自己羸得商誉。因此,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本来属于原商标权人的消费者转而去购买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的商品,从而造成原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自己没有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剥夺了原商标权人通过自身劳动而创立的商业信誉,并且占用了商标权人通过正当竞争所占有市场的劳动成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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